白岩松评网络谣言司法解释:不放过不滥用
来源:
捷迅网
日期:2017-01-15 22: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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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华夏书法
《新闻1+1》2013年9月9日完成台本
依法“治”网:一边打击一边保障!
(节目导视)
解说:
各地集中查处网络造谣、传谣案件,但何种行为构成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又是如何?今天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
解说:
他因发车祸不实信息被行政拘留,他最终因处罚偏重,得到了警方的道歉。
孙军工:
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解说:
网络犯罪需要严厉打击,但公民表达权和监督权也需要百分百保障,《新闻1+1》今日关注依法,打击犯罪;依法,保障权利!
评论员白岩松:
您好观众朋友,欢迎收看正在直播《新闻1+1》。
近一段时间以来,有相当多的人一直在等待着今天下午高院,还有高检来出台的相关互联网犯罪的司法解释。为什么呢?因为一段日子以来,正在开展的针对互联网犯罪的专项行动,使一些在互联网上传谣、牟利等等的个人、团伙,甚至是公司还有一些大V,在各地纷纷落网。于是人们也在思考,如何用法律清晰的划出一条线来,一方面来约束和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的违规,以及违法的这样一种举动。另一方面又要坚决的去捍卫这种合法的在互联网上自由表达的权利,今天高法和高检出台的相关的司法解释,划出了这样的一条线,这应该是怎样的一条线呢?
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天下午3点,围绕着这一司法解释的新闻发布会在最高法举行。与此同时,几乎所有的主流门户网站也都在首要位置对这场新闻发布会进行了现场直播。最近各地公安机关侦破了大量网络谣言的案件,但是如何界定其中的犯罪的行为,如何统一有关的定罪量刑标准,事实上对于这个司法解释,社会各界一直在关注。
本台记者徐平:
在这个司法解释当中,现行的法律是否适用于网络虚拟的世界,这是我们第一个疑问,那对于这样的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在虚拟世界当中,他们起行的门槛是什么?量刑的标准是什么?定型的依据是什么?这都是我们希望今天在司法解释发布的现场能够得到的答案。
解说:
进行了为期一年多的调研,对存在问题进行梳理,征求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其他司法机关、专家学者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借鉴其他国家通行的法律规制原则,研究论证,不断修改完善。今天当这份司法解释终于出现在人们面前,已经是现实的迫切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
通过明确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的定型量刑标准,为依法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规范司法行为。
解说:
统一司法规范,规范司法些行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障公民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需要,这些都是今天发布会上最高法发言人孙军工提及的意义和影响。而具体到这份共计十条,一千五百多字,涉及八个方面内容的司法解释,最受人关注的就包括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问题。
孙军工: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只要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上述这两种情形之一,就可以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解说:
除此之外这一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内容,七万多条,这是截至今天晚上19点,新浪微博涉及这一司法解释相关讨论的数量。当中国的网民规模已达5.91亿,这条高压线,能否为更好的打击网络犯罪,净化网络环境,同时也能厘清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的网络边界,让人们依法充分行驶,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司法解释落地之后,人们期待更好的执行。
白岩松:
其实我个人不太同意刚才短片中用的高压线的一个词,我觉得用线,或者说用一个边界这样的概念,可能更加准确,否则高压线这样的一个词容易引起误读, 接下来我们会去改。但是不管你站在哪一个角度去看待这个问题,不管过去的一些日子里怎么样在议论各地纷纷落网的很多相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怎么样,但是有一点我想我们必须要达成共识。如果想要去列出一个边界来,就必须让法律来扮演这样的一个角色,在依法治国这种已经深入人心的前提下,依法“治”网是必须的,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去担心,或者怎么样出台相关的很多很多的东西,因此今天的依法“治”网,可以说是一个很大的利好,要赞一下。但是在这个前提之下,我们再去探讨这些相关的这种细节,包括今天的很多条款究竟怎么样,接下来如何去丰富完善它,我觉得都是题中应有之意。我们首先来看一下今天出台的司法解释当中,既有Yes,又有No,那么从Yes的角度来说,诽谤信息假如被转发达到了五百次就可以判刑,造成被害人自杀等后果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属于寻衅滋事,有偿删帖可被追究刑责,这里人家特别强调说有很多这种真实信息,你凭什么给人家删了。提供资金技术支持等帮助以共同犯罪论处等等,这底下都有,这属于Yes,法律这条线是要管和处罚的,但是同时也不能过宽的去使用它,这也正是我说为什么不同意高压线这三个字的一个重要的理由。我们来看,行为人不明知而为发布、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就是说自己并不清楚,哪怕转发了,那个信息是不对的,但是也不构成诽谤罪。第二个网络举报,在目前网络反腐越来越深入人心,而且这个中纪委包括跟监察部已经建了自己的网站的情况下,网络举报即使部分内容失实也不属于诽谤罪,这是支持网络反腐的。
第三个,行为人不明知而发布了虚假信息,即使收取了一定费用,也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对他人相关犯罪不明知,即使客观取得了帮助作用也不构成犯罪, 我觉得正是这边有Yes,正是这边有No,因此中间的这条线就是一个边界,而不能理解成是高压线这样一个概念。接下来我们也要连线司法专家听听他是怎么解读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教授阮齐林,阮教授您好。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阮齐林:
您好。
白岩松:
您怎么看待今天高法和高检出台的针对互联网相关犯罪的司法解释,它一方面在约束方面,同时在保障方面它的分寸拿捏是,你理解怎样?
阮齐林:
这个司法解释,特别值得重视的说,一方面要求严打网络犯罪,另一方面要注意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和舆论监督权,注意到这两者的平衡,这是这个司法解释令我们感到欣赏的地方。尤其是提出来,如果传播了或者是散布了信息,但是不明知的这种情况下,或者是举报不实的,这个不认为犯罪。另外一点还是特别注意到法的明确性,它主要的把惩治网络谣言的问题落实在诽谤罪上,而诽谤罪是一个传统的罪名,这种罪名要求对他人的名义造成严重的损害,这个构成犯罪。因此落到这个地方可以保障构成明确性和具体性,以免在打击网络犯罪的同时,损害到公民的表达权和监督权。
白岩松:
阮教授其实刚才我也说了一番话,可能很多人会去想这个问题,我说首先一个大利好,咱们先不谈细则,就是用法律来界定这样的一条线,来去管理新兴事物当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我觉得这是一个利好,我相信这一点您也一定同意。
阮齐林:
对,这个是我们应该与时俱进,我们已经进入到一个网络的时代,自然要考虑这样的问题。
白岩松:
好,一会会有具体的问题再向您请教,我们来看刚才阮教授也特别提到,今天下午相关的高法的新闻发言人在谈到出台的司法解释的时候,谈了五个需要,第一个是打击扑面而来的这种利用互联网来犯罪的这种现实的需要。其中第四条还特别强调,制定出台解释是保障公民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需要,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会允许诽谤他人的言论自由,通过厘清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公民可以依法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也正是这几条组合在一起,包括刚才我们说的Yes和No,这条线我们可以不把它看作是一条有颜色,或者是用高压,或者是用其他的词去界定,它就该是一条法律的线,接下来我们就去看,就像过去有很多人担心,如果这样,我有些行为不注意,是不是也犯罪了?不会。我们接下来看相关的解释。
孙军工: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具体的量化入罪标准。
解说:
诽谤信息被转发五百次就可以入罪,应该说这是今天的司法解释中最被大家关注的一个数字。
孙军工:
考虑到转发信息会造成多人浏览该转发信息的后果,经过实证研究和专业论证,司法解释在本项中,对于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与被转发次数,在数量标准上做了一个区别的规定。
解说:
入罪标准的确定,让认定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门槛更加清晰,而另一方面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两高的司法解释也排除了一些行为。
孙军工:
但是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不构成诽谤罪。
解说:
在这样的标准下,广大网民所关注的网上言论,特别是网络反腐,微博反腐会不会受到影响,最高法发言人孙军工也做出了解释。
孙军工:
当前,广大网民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网络反腐、微博反腐,对于反腐倡廉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于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解说:
解释还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的处罚问题。
孙军工:
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明智所发布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费用,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解说:
不知道,不追责,还体现在所有网络犯罪中。
孙军工:
需要强调的是,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罚当其罪,防止扩大打击面。本条明确规定,追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必须以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前提,如果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关犯罪活动不明知,即使客观上起到了帮助的作用,也不构成犯罪。
白岩松:
好,接下来我们继续连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教授阮齐林,阮齐林您好。
阮齐林:
您好。
白岩松:
您也注意到了,今天下午的相关司法解释当中,一方面是约束和打击,另一方面有很多但是和如果,您怎么看待这么多的但是和如果,它在防范什么,担心什么?另一方面在今后的司法实践当中是否好实施?
阮齐林:
担心什么,还是说担心,一方面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担心妨害到公民的表达自由和监督自由,以及错伤公民通过网络防腐的积极性,力求保障这两方面的平衡,所以说这种平衡这样一个态度就表现在这里,“如果”、“但是”就体现在这一方面。
白岩松:
但是阮教授你也注意到,它这里也很多比如说明知就是诽谤罪了,但是不明知就不是了,可是在现实司法实践当中,这个好界定吗?
阮齐林:
这个明知不明知,是由个案中间,法官根据案情判断,当事人真的知道还是不知道,这个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应该不是个问题。
白岩松:
阮教授接下来我们也注意到,像今天特别谈到了寻衅滋事罪,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那阮教授,大家也知道这个是现实的一种需要,但是如何防范在现实实践当中,比如说有一些地方以维稳,或者其他的一些因素,过于宽泛的使用这样的条款?
阮齐林:
这个条款确实有宽泛的地方,比如说怎样说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或者说扰乱了一方的秩序,通过网络上这样的谣言,如何会产生这样的影响,确实有这样的模糊性,使我们不免担心一个模糊的法律,可能被恶意的利用,从而损害到公民的表达权和言论的自由权,这个也是我们以后在司法中特别要注意的地方。
白岩松:
但是任何一个法律刚出台的时候,都需要相关的实践使这种法律变得更好,也变得更容易被大家接受,您觉得您要提醒的是什么,今后怎么样去更好的完善和丰富它?
阮齐林:
完善和丰富它还是应该说,注意到本身比如说恐吓的内容要求是暴力威胁,要求明确辱骂的内容是什么,要求传播的谣言的内容具体的有什么样的内容,通过这样的东西才能够判断它的危害性有多严重,该不该追究行使责任。
白岩松:
好,这个司法解释是从明天,也就是2013年的9月10日就开始实施,实施了之后等于这条线,不光是让所有的公众或许知道这是一条什么样的线,边界在哪里,哪个是违法的,而哪个又是我表达的自由。另一方面对司法实践者来说同样也是更加清晰的一条线,什么是不能放过的,而什么又必须是在法律之内保障人家的权利了,针对这方面的内容,接下来我们继续去关注。
解说:
今天两高出台司法解释,禁止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
孙军工: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上还出现了一些专门从事造谣、炒作、“删帖”等活动的所谓“网络公关公司”,“策划营销组织”及“网络推手”,大家从近期公安机关侦破并向社会公布的一些案件中就可以对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内幕及社会危害性看得清清楚楚。
解说:
网络推手公司让我们很容易想到之前被曝光的秦火火和立二拆四。然后在昨天公安机关又公布了一个最新案例,相比秦火火、立二拆四更为恶劣。从2011 年5月以来,江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多家单位,陆续接到今日焦点网、社会焦点网等网站发来的传真,或自称网站记者编辑打来的电话,称采写了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负面新闻,要求出钱摆平。而一些被敲诈单位,也多数选择了花钱解决此事。
犯罪嫌疑人仲伟,今日焦点网,社会焦点网等六家网站的负责人,2010年以来,他自建网站,自封为负责人,假冒记者,以在网上发布负面新闻为消协, 对政府、企业和个人实施过多起敲诈勒索。再看看仲伟的网站,自称中国最富价值,最具影响力的互联网平台,并且是党政部门决策参考,及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途径和渠道,他还自制新闻工作正,掏出的名片更是唬人。
徐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孙睿:
这是我们搜查出的仲伟的一个名片,是中国今日焦点网编委会,是由全国人大中纪委,中华新闻集团,全国网络新闻协会等等很多大的名头放到里头,他这样做就是为了拿出这个东西(名片)的时候,让被害人感觉更有压力。
解说:
凭此伎俩,仲伟犯罪团伙前后敲诈勒索60多起,涉案金额200余万,但在他被打掉前,当地警方从未接到过一起被敲诈人的报案。
白岩松:
的确面对扑面而来的新鲜事物,在互联网上犯罪,如何做到一方面不放过,另一方面我们也不滥用。比如说前不久有一个网友在发布信息的时候,把一个车祸的死亡人数10个人,说成了16个,被当地的公安行政拘留5天,后来舆论也觉得这事不对吧,然后当地公安撤销了这个决定,并且做出了道歉。那这就是一个纠错,同时也提醒我们现实生活中,未来的实践当中,同样要做到如何不放过,但同时又不滥用。针对这些问题,还是要连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教授阮教授。阮教授我们注意到在这次司法解释当中,更多的谈的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等等,但是我们见得很多的利用互联网在传谣、在造谣等等,并没有相关很细的这样的规定,您觉得在未来的司法实践当中,这一方面又该怎么样去实践?
阮齐林:
治安处罚中有规定的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导致有这方面的行为的规定,但是即便是治安处罚,毕竟是国家公权利的借助,也要注意保障法制原则,也要注意到公民的表达自由的尊重和法制的维护,平衡问题。
白岩松:
阮教授最后一个简短的问题,明天开始实施,但并不意味着这条线就永远不变,将来也会跟着现实的需求会进一步完善会变得更好。如何想要变得更好,您觉得要注意什么?
阮齐林:
如果想要变得更好,还是始终要注意,我们在享受网络给我们带来的表达权利和监督权的好处的时候,应该有一定的宽容度和容忍度,我们有这个宽容度和容忍度,会使我们对这个权利发挥的更好。
白岩松:
好,非常感谢阮教授给我们带的解读,一方面这样的一个司法解释出台了以后,未来的司法实践当中,司法人员要清晰的去了解它,不放过,不滥用。另外对于我们每一个个体来说,也应该更多的去了解这条线究竟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