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特约评论员王云帆
防止量刑腐败的唯一路径就是要规范量刑程序,并以细致的量刑标准来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25日召开的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座谈会获悉:从2014年1月1日起,全国法院将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
量刑规范化的推进有典型的渐进式改革特征。5年前,全国只有4个中级法院和8个基层法院被确定为这一改革的试点单位。到2009年6月1日,试点扩展到全国120多家法院。又经过近一年时间,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如今,将量刑规范化由“试行”推向“实施”,实是顺理成章之事。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标,在于通过规范司法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来促进司法公正。司法不公的表征,不独有无辜者蒙冤,也有重罪轻判、轻罪重罚。对于刑事审判而言,定罪准确和量刑适中本就是司法公正不可偏废的两大主要指标。
但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法官的程序把控常常过于偏重定罪,而忽略量刑。有的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也认为,量刑只是法官的事。对控辩双方而言,量刑部分有一句“恳请法院依法从重(或从轻)判处”足矣。在决定被告人生杀予夺的大事件上,居然罕见辩论,也少有举证,也难怪“同案不同罚”会常有,量刑腐败也时有所闻。
法官在量刑上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毋庸置疑的。以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而论,其法定刑覆盖了所有主刑——从最轻的管制一直到最严厉的死刑。就算细化到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也可根据案情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这要从理论上说,判3年和判死刑,都在法定刑幅度之内。对于具体的当事人而言,这就是天壤之别。刑法和司法解释虽然也在量刑标准上进行了努力,但惯用的“情节严重”“情节较轻”“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术语背后,仍是模糊不清。
当没有程序的制约,对法条的最终解释权又掌握在法官手里,腐败就难以避免。防止量刑腐败的唯一路径就是要规范量刑程序,并以细致的量刑标准来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只有“自由裁量”成为一种受限的权力,一种不那么自由的权力,一种既体现了法官心证又体现出社会正义的权力,司法公正才能日常化地降临在个案之中。
量刑需规范化,这种“规范”首先在于规范庭审中的量刑程序。法官还是要退守到裁判的本职,法庭上围绕量刑的辩论,应交由控辩双方来主演。量刑规范化也要求,法官在最终的裁判文书中,应反映控辩双方对量刑的意见及其提供的证据与法律依据。法官同时也应公开其决定量刑的理据,让当事人和公众透过公开的裁判文书,即能看到正义的实现过程。
司法应给当事人一个“看得见的正义”,这也包括了让量刑的公正清晰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