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工作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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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01-15 01: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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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与法治网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通讯员 吴燕)为了进一步做好人民陪审工作,促进社会对人民陪审工作的了解,提高人民陪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笔者结合所在单位——永善法院近年来人民陪审工作情况做了如下调研分析。
一、人民陪审员基本情况
自2004年开始选任人民陪审员以来,永善法院经过海选、增免,现有人民陪审员34人,分布在永善12个乡镇,占全院审判员人数的62.96%。从性别结构看,男性30人,占88.24%;女性4人,占11.76%。从年龄结构看,30岁以下的3人,占8.82%;31-40岁的7人,占20.59%;41-50岁的21人,占61.76%;51-60岁的2人,占5.88%,61岁以上的1人,占2.94%。从文化程度看,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人,占14.71%;大专学历13人,占38.24%;中专以下学历16人,占47.06%。从民族看,汉族27人,占79.41%;少数民族7人,占20.59%。从职业看,党政机关人员10人,占29.41%;企事业单位人员10人,占29.41%;离退休人员1人,占2.94%;其他人员13人,占38.24%。从政治面貌看,中共党员29人,占85.29%;群众5人,占14.71%。
综上所述,人民陪审员人员结构呈现学历不高、处理纠纷能力强,中年人员比重大,职业分布相对集中等特点。
二、人民陪审工作情况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特点
1、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及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见图表1)
2、法庭辖区内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比例与院机关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情况相比,逐年上升趋势明显。
由于人民法庭人手较少,有的最多只能组成一个合议庭,有的连一个合议庭的人手也不够,根本不能满足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需要,所以除少数疑难案件院机关派人参与审理外,多数为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人民法庭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比例较院机关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比例上升趋势明显。(见图表2)
3、人民陪审员参与各类案件数量情况
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案件比例远远高于参审其他案件的比例。(见图表3、4)
(二)人民陪审员管理情况
为做好人民陪审工作,2012年,永善法院积极主动争取县委政府支持,成立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并将办公室主任高配为副科,负责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联络、协调,进行规范化管理。具体做法:一是规范标准选任,强化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2012年永善法院针对辖区内对基层农村人民陪审员迫切需求这一情况,优化人民陪审员结构,重新改选了一批来自基层农村第一线的人民陪审员。2013年,根据“倍增计划”要求,本院连任了4人民陪审员,新任命了6名人民陪审员,二是狠抓业务培训,提升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建设。针对人民陪审员法律素养不高,业务知识不强的特点,永善法院采取集中培训、发放书籍、庭审观摩、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座谈等形式,强化人民陪审员熟悉法院审判执行活动,提升人民陪审员的审判工作技能。三是细化人民陪审员队伍管理。永善法院制定了《永善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细则》,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登记表》、《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统计表》等台账,通过明细记录人民陪审员所参审案件、参审次数、参审方式、是否拒绝邀请等情况,对人民陪审员工作实行绩效考评,精细化管理。同时按照统筹兼顾与“随机抽取”的原则,确定参与审案的人民陪审员,保证每一名陪审员有均等参审案件的机会。四是规范着装上岗,强化人民陪审员主人翁意识。为进一步强化人民陪审员角色意识,2012年以来,永善法院通过深入调研、研判,于5月初统一为人民陪审员量制了服装、制作了《人民陪审员工作证》、《人民陪审员联系卡》,要求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法院审判执行活动时,必须统一规范着装,佩戴工作证。五是扩展职责职能,促进和谐司法。2012年以来,永善法院党组着眼于化解纠纷,将人民陪审员社会经验丰富、熟悉社情民意、专业知识过硬的优势扩展到案件的庭审、文书送达、案件调解、宣判、执行等审判活动中,通过陪审员讲“情理”和法官讲“法理”相结合,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六是注重宣传学习。2012年7月,永善法院创办了人民陪审工作专刊,用于刊载人民陪审员工作感悟、心得,人民陪审工作调研、工作动态、工作信息等来自人民陪审第一线的文章,以此强化陪审员与陪审员之间、法官与陪审员之间的沟通交流和优势互补,激发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热情,并主动接受人民陪审员监督。七是规范考核工作。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采取年终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会同审判庭对人民陪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陪审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为每名陪审员建立业绩档案,将陪审员履行职责、年度考核、奖惩等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表彰奖励和是否决定继续提请任命的重要依据。八是建立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对于无故不参审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将电话提醒,强调人民陪审工作纪律,无故不参审案件次数排案数的2/3次以上的,将直接提请人大常委会免去其人民陪审员职务。通过强化监督、管理,人民陪审员纪律意识、身份意识得到了强化,近年来,未发生人民陪审无故不参审情况。
(三)人民陪审员的经费落实情况。县财政局每年拨给永善法院六万元人民陪审工作专项经费,用于人民陪审员培训开支、补助开支。人民陪审员参与永善法院开庭的每案补助50元,参与开庭外的审判执行活动的,每案补助30元,补助每半年兑现一次。人民陪审员参与培训等活动的相关费用,由法院实报实销。
三、人民陪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近年来,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人民陪审工作亦越来越受重视,笔者所在法院也加大了对人民陪审工作投入,强化了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管理,但纵观下来,人民陪审工作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不平衡
一是地域原因造成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机会不均等。受辖区内案件分布不均、人民陪审员居住地限制(特别是法庭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机会不均等。比如:笔者所在法院的莲峰法庭辖区内,莲峰法庭所在地莲峰镇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机会多于莲峰法庭其他辖区内的人民陪审员。
二是案件性质造成人民陪审员参与各类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机会不均等。受民商事案件法律专业性强、当事人难找、当事人开庭缺席等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民商事案件承办法官更愿意选择本院审判员参与案件的审理,而对于邀请有其他本职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案因为当事人无故缺席、贻误做工作的良好机会而显得有些为难。由于刑事案件开庭时间、地点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案件的机会、比例更多一些。
三是少数承办法官对人民陪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邀请人民陪审员手续麻烦,不愿邀请人民陪审员审案。或者在邀请人民陪审员后,由于人民陪审员对法律知识只是浅表了解,在法律适用时不能得心应手,法律业务素质不如专业法官,在参与法院审判、执行等工作时,大都凭着朴素的良知、常理、道德规范和对民俗习惯的熟悉,作出判断或只随大流发表意见,极少数干警不能及时与人民陪审员沟通交流,淡视人民陪审员的存在,出现“陪审分离”的现象,影响了陪审员对案件的参与程度。
(二)人民陪审员队伍管理存在困难。由于人民陪审员皆为兼职,大多人民陪审员还有其本职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相对困难。
(三)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质量效果缺乏监管。对于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统计,仅只有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根据各业务庭填报的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登记表为依据填写,对于案件审结后的情况很难了解,人民陪审参与案件的质量、效果难以监管。
(四)人民陪审统计工作存在困难。一是缺乏一套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统计软件,现行的所有统计软件中,对于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情况,都只有一个总的数据,无法进行针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筛选、统计。二是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统计在司法统计系统中存在瑕疵。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情况已突破了传统的参审情况。如笔者所在法院院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普通程序案件的庭审活动、文书送达、调解、宣判和执行,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按本院规定参加人民法院简易程序案件的文书送达、调解、宣判和执行。”但在司法统计系统中,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活动的情况不能记录,导致人民陪审员实际参与审判执行活动的情况与司法统计数据不一致。
(五)人民陪审补贴标准不统一。各地法院对于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补贴标准不一。
(六)人民陪审员培训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对人民陪审员队伍的培训力度。要跟上法律法规更新的步伐,有针对性地组织人民陪审员培训,确保人民陪审员跟上法律步伐,真正提高人民陪审员运用法律的能力。一是建立新任人民陪审员培训制度,由上级法院统一对新任命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二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年度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人民陪审员进行专业法律业务培训。
(二)进一步强化对人民陪审工作人员的学习力度。结合单位的岗位目标责任制,强化人民陪审工作人员的学习,让人民陪审工作人员能自觉参与集体学习,强化个人自学,切实提高做好人民陪审工作的本领。
(三)进一步加大对人民陪审工作的宣传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对人民陪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对人民陪审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转变个别干警对人民陪审工作的认识误区,将人民陪审员的优势进一步扩大。
(四)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情况报送。建立一套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排案系统,完善现有司法统计系统,使人民陪审工作情况得到准确反映。同时,业务庭室要进一步强化对人民陪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准确填报各类数据信息。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司法统计员要进一步细化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统计。
(五)强化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情况的监管。建议将人民陪审员案件质量纳入人民陪审员工作考核中,审监庭在审查案件质量时,对于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要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进行审查,对于人民陪审员在参审案件过程中存在的瑕疵,要及时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对接,及时指正。
(六)统一人民陪审员补贴标准。建议统一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补贴标准,每半年兑现一次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