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湖北华侨权益保护条例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继江苏、福建、贵州之后,2016年出台华侨权益保护地方性法规的省份已达五个。
去年10月,中国首部华侨权益保护综合性地方法规“落户”广东,此后,各地华侨权益立法的步伐不断加快。
在今年落地的法规中,除江苏聚焦华侨投资权益保护、贵州关注保护华侨捐赠权益等单项领域外,其余三地均出台综合性法规,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益等多方面,并围绕华侨民生热点以及发挥侨资侨智、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了重点阐述。
华侨大学侨务法研究中心主任张国安认为,在法治中国大背景下,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华侨权益迫在眉睫。
“华侨是中国公民,理应享有公民所有的合法权益”。张国安指出,截至目前,中国尚没有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律对华侨权益加以保护;东南沿海地区,特别是广东、福建、江浙一带,作为全国重点侨乡,在华侨权益立法方面走在国家之前,对于全国性法律的出台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暨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朱义坤表示,在中国从经济大国走向经济强国的新征程上,侨务资源的战略意义日趋明显。特别是在增强国际经贸领域话语权、参与经贸规则制定等方面,侨务资源可起到很好的媒介作用。
朱义坤认为,保护华侨权益是发挥侨务资源优势的前提。“中央重视、地方先行先试,维权立法工作大有可为。”
仔细研读各地综合性法规后不难发现,“立足民生、服务大局”是两大特色。
例如在民生层面,就华侨普遍关心的身份证明问题,福建、湖北、上海三地条例中均明确指出,华侨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住宿、商事、婚姻登记,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务时,所持中国护照与居民身份证有同等效力,有关部门应予以认可。
福建华侨陈先生是法规的受益人之一,对于法规出台前后的变化,他坦言“感触颇深”。
“从前回国办事,一提到入住酒店就头疼。由于没有身份证,每次用护照登记总要大费周折,有一次甚至连换几家才办妥。”陈先生说,今年9月《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实施后,他的“头疼病”随之痊愈。
“11月初回福建,拿着护照一路畅行无阻,登记住宿时没多费一句口舌。”陈先生感慨地说,华侨虽是中国公民,但又有不同于一般公民的特点,权益易受到忽视乃至侵犯。他认为,条例反映了华侨们切实的诉求,很好地解决了部分华侨回国“办事难、维权难”的尴尬局面。
服务大局是地方综合性法规的另一特色。《上海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将“服务国家和上海发展战略”作重点呈现,明确指出鼓励和支持华侨发挥资源、人才、技术和资金优势,参与科技创新中心及自贸试验区等重点项目,并在投资权益、创新创业、科研资助等方面分项加以详细阐述,明确相关权益的保护条款。
朱义坤认为,立足民生、服务大局既反映了当下的基本侨情,也反映出国家把侨情与国情、世情有机结合,为确保华侨资源在新的时期发挥更好作用,而进行的既有战略高度、又有较高操作性的制度安排。
“把此前行之有效的规范固定下来,使之有法可依、给华侨稳定的保障,同时也为将来华侨权益法律法规的发展留下很大空间,这是中国侨务工作与时俱进的表现。”朱义坤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