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国税局出台支持福州市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意见,提出支持福州构建“国家大数据综合创新实验区”和“国家大数据产业核心区”的10条措施。
10条措施具体包括:执行优惠税率扶持大数据企业发展、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大数据企业核心技术研发攻关、落实减免税政策支持大数据企业加快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应用、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促进大数据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进一步推进税制改革、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进一步完善信用激励、畅通“绿色通道”、创新“互联网+”服务、优化出口退税服务等。
在帮助企业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方面,《意见》“干货”十足。比如,全面实行出口退税申报无纸化管理试点,提高企业资金回笼效率。对落户在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的流通型出口企业,其申报出口退(免)税审批权全面下放至长乐市国税局试点。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纳税信用A、B、C级的大数据产业企业可通过网上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认证;纳税信用为A、B级的企业可一次分别领取不超过3个月和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等。
此外,省国税部门还专门为福州大数据产业园区内企业开辟办税服务绿色通道,实行国税地税“一窗式”服务。同时,大力建设电子税务局,向园区内企业提供网上申报、网上发票申领、网上审批认证等办税服务。(记者 王永珍 通讯员 廖燕庆 林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