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1月1日起,福建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实施对象将从8个行业试点扩大为全省范围内所有工业排污单位,工业集中区集中供热和废气、废水集中治理单位。城镇污水集中治理单位削减的污染物也纳入可交易范围。根据省政府日前下发的《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福建将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可交易的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意见》明确,排污权交易实施对象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污权核定。排污权核定后,其有效期统一为5年。新(改、扩)建项目新增的排污权指标,应通过市场交易、政府储备出让等方式有偿取得。鼓励现有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依法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在缴纳初始有偿使用费的前提下,可出让或无偿调剂用于本单位或具有绝对控股关联关系单位的新(改、扩)建项目建设。
排污权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调节为主,但不得低于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排污单位可依照程序自主交易处置排污权。政府储备的排污权出让,可通过公开竞价或协议出让的方式进行,允许跨设区市交易。未实现环境质量达标的行政区域,不得进行增加本区域相应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租赁、政府储备出让和无偿调剂。
据了解,2014年,福建开始在造纸、水泥、皮革、合成革与人造革、建筑陶瓷、火电、合成氨、平板玻璃等8个行业试点推行排污权交易。自2014年9月首场排污权交易会以来,已有累计593家企业达成1498笔交易,排污权交易总成交额突破3亿元,创新做法得到环保部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