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提交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二审,二审草案增加对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这一规定在全国尚属首创。
为提高老年人及其家庭抵抗意外伤害风险的能力,二审草案增加鼓励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对保费给予补贴,支持老年人个人或家庭成员自愿投保。
针对目前社会上存在赡养人较长时间不看望老人的,二审草案增加一定的制约措施以督促实现“常回家看看”,规定赡养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养老机构应督促其探望。
二审草案增加对独生子女家庭扶助制度的规定,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应优先收住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
同时,二审草案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利用集体所有房屋,加快农村幸福院和农村医疗点建设,为村民提供就近养老服务,并将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本村老年人的养老支出的规定。
(记者 郑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