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2日晚20时许,由于公交线路已下班停运,刘某请求搭乘同村好友李某的顺风车回家,李某表示同意,刘某坐后排副驾驶后侧位并未系安全带。
行驶过程中,车辆右拐时车头撞到停靠道路右侧未设安全锥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瞬间的惯性导致刘某直接冲坏副驾驶座椅从后排座甩至前排副驾驶位,驾驶人李某亦受轻伤。刘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脾脏破裂、多发肋骨骨折等多处受伤,住院治疗41日,花费医疗费251883元。经鉴定机构鉴定,刘某构成一处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误工150天、护理60天、营养90天。交警部门作出李某与重型牵引车驾驶员汤某同等责任的认定。
刘某及其家人认为在这次交通事故中,李某、汤某负同等责任,存在过错,遂与李某、汤某等就赔偿金额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后,2024年3月14日,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汤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63万余元。
“这件事情我也挺委屈的。明明就是出于好意,没想到最后出了意外。”面对刘某的索赔要求,李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碍于和刘某的朋友关系,才好心搭载他回家。发生交通事故是因为对向车辆远光干扰导致没来得及看清停靠路边的重型牵引车,自己不仅没有获利分毫,同时也造成自身车辆受损、几处肋骨骨折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乘车人刘某对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但不表示对自身所受损害没有责任。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司机汤某、李某分别承担45%、38%赔偿责任,乘车人刘某自负17%的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某的受伤各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
李某有及时注意路面情况并提前减速等相关的安全驾驶义务。从现场勘验、事故车辆损坏、车上人员伤情等情况综合分析,李某未完全尽到谨慎、安全的驾驶义务,并导致刘某在事故当中受伤。因此,李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汤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停车排队等候时未设置安全锥桶、停车排队时未安排安全员指挥,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并导致刘某在事故中受伤,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刘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晓并遵守乘车应系安全带的交通法规,结合事故致其脾脏破裂、多发肋骨骨折的伤情分析以及同车驾驶人李某因系了安全带伤势明显较其轻微的客观事实,刘某没有系安全带对事故损害后果具有直接影响。
同时,李某无偿施惠让刘某免费搭乘机动车,与刘某系“好意同乘”关系。因李某在本次事故中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刘某作为“好意同乘”行为的受益人,应当适当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比例。
综上,沅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64492元,刘某自负损失73588元,其余损失由重型牵引车承保公司赔偿。
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好意同乘”作为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好意施惠的情谊行为,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值得提倡和鼓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明确了“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若驾驶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应当对驾驶人的好意行为予以肯定性评价,减轻其对搭乘人的赔偿责任。
虽然民法典明确部分情况下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是对于驾驶人而言,应始终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对同乘人的生命健康给予高度重视。“好意同乘”不意味着同乘人甘愿自担一切事故风险,若造成乘车人人身、财产损害,机动车驾驶人仍需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乘车人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时刻遵守安全文明乘车守则,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好意同乘”中的驾驶人和乘车人是对等的关系,应按照一般侵权过错归责原则确定各自的责任。在划分赔偿责任时,本案判决基于一般普通人的认知能力为标准,从乘车人和驾驶人各自应当恪尽的注意义务入手进行评判,而不应以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责任为判断主观过错的唯一因素,在充分考量发生事故时的路面状况及乘车人情况,全面客观地划分责任。
↓来源丨今日头条【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