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收受的大额款项,刘辉就会把以“刘福有”开户的账号告诉行贿人,让其直接转款。
失衡的心态,乱伸的双手
刘辉是江西省某民营企业高管。自2005年5月担任企业的现场管理以来,他见证了企业的成长,参与主管了企业大部分基建工作,用企业元老、劳苦功高来形容他,一点也不过分。
2007年,刘辉开始担任该企业电子集团副总经理兼基建工程部部长,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立项、施工单位审核、合同审批(含预决算)、工程验收和项目付款。他在报送材料给企业主管负责人审签时,总是有意送一大堆专业的资料。主管负责人有时没时间看资料,就直接签字。就这样,合同签订、日常管理、工程结算等工作流程,就成了刘辉“自由发挥”的环节。
在检察官提审时,刘辉坦言:“我在这个企业工作,就这么多工资。作为工程部部长,我做了这么多的工作,和工资待遇不符。”正如刘辉所言,失衡的心态让他对送礼人来者不拒,即使有时没有帮忙,钱也照收不误。
承建该企业工程项目的穆某,到刘辉办公室坐了几分钟,放下一个装了钱的黄色档案袋就走了。而据刘辉供述,这个项目他并没有管,穆某是怎么承揽到工程和为什么送钱给他,他一概不知。
对于那些时常上门“打点”的工程承建商,刘辉也会记在心里。2007年初,刘辉为了买一套新房子,直接打电话给相熟的工程承建商廖某,说是买房子没有钱,要廖某“借”5万块钱给他,廖某很快将5万块奉上。
截至案发,刘辉也没有归还这5万元钱,因为“企业仓库、宿舍食堂等工程,是我安排给廖某做的”。刘辉的供述,企图为双方这种“礼尚往来”寻找“遮羞布”。2009年下半年,该企业决定在外省开工建项目,刘辉在新余选了几家施工单位参与施工,其中就有廖某的施工队伍。这回廖某在外省承建了两个厂房项目,工程量总共约两三千万元。之后廖某又分两次送给他5万元,感谢刘辉的关照。
证据显示,刘辉在该企业任职期间,共非法收受25名工程承建商近60笔贿赂款,共计人民币700余万元。
新鲜的名字,虚拟的身份
刘辉还有一个鲜为人知的名字——刘福有。这个名字可不一般,是刘辉专门用来“敛财”的。
上世纪90年代,刘辉曾到外地做房地产开发生意,并一次性分别为他自己、两个孩子和他妻子的妹妹,在当地买了4个户口,而他们4人在吉安老家的户口依然保留着。刘辉到新余某企业工作后,就把外地的4个户口全部迁到了新余。
收到的钱越来越多,刘辉担心有朝一日会暴露。为了掩盖犯罪事实,也为了转移财产,一次偶然的机会,刘辉从家里翻出吉安老家的户口本。他灵机一动,想为何不到老家去办个身份证?
刘辉在老家族谱上的名字是刘福有。他拿着族谱和户口本到当地派出所,以“刘福有”的名义办了一个身份证,然后用“刘福有”的身份在多家银行设立户头,同时用该身份办了一个移动号码,开通银行短信通知,专门用于接收银行转款信息提示。从此,刘辉用这个“虚拟”的身份专门收受贿赂。
对于收受的大额款项,刘辉就会把以“刘福有”开户的账号告诉行贿人,让其直接转款;对于收受的零星现金,他就先放在家中保险柜中,等集到一定数量,再存到“刘福有”的账户上。为了不让人看见,刘辉存款时,还会特意跑到没有人认识他的分宜县去存款。
2009年底,一个行贿人要送给刘辉80万元,刘辉就随手把身上带的一张银行卡给他,行贿人将80万元转账给了刘辉。过了一段时间,刘辉突然意识到,收钱的银行卡是用自己的姓名开的卡,担心将来事发,就问行贿人要了他的账号,把这80万元又转回去了。虚晃一枪后,刘辉告诉这名行贿人:“不要直接将钱转到我的账上,要换一个账号转钱。”随后,刘辉叫行贿人把钱转到“刘福有”的银行卡中。
此外,为逃避追查,也为了避嫌,刘辉还先后借用亲戚朋友的身份证开设银行卡,由他自己管理。有时收钱时,刘辉会叫行贿人先转钱到这些银行卡,中转一番后再把钱转到“刘福有”的银行卡中。
亲人的幌子,敛财的工具
刘辉在任职期间,承接企业工程的老板提出要他入股。每次刘辉都会很“谨慎”,以他妻子孩子甚至亲戚的名义入股,名为投资,实为受贿,包赚不赔。对于赚钱的项目,刘辉也不会坐等老板们上门,而是主动提出入股。
2008年,某行贿人通过刘辉承接到该企业四期道路工程。在拿到工程项目的第二天,该行贿人到刘辉的办公室办理承包工程的相关手续。刘辉对该行贿人提出,他有一个“妹妹”想入一股,并说明其妹妹不参与管理。更为过分的是,刘辉提出,他“妹妹”入股的钱要该行贿人垫付。
虽然心里有一万个不愿意,考虑到该工程是刘辉管理,该行贿人只能同意了。2010年,该工程做完,结余了240多万元工程款,行贿人向刘辉提出把这个钱先“处理”一下。刘辉同意了,并提供给其一个账号。
随后,该行贿人与另一合伙人算了账,共结余243.24万元,商量留下150万元作为下一步工程预留开销,于是给刘辉账号上打了31.08万元,留了150万元在账上。
刘辉对此并不满意,他问该行贿人:“钱留你账上干什么?”听出了刘辉的弦外之音,该行贿人无奈之下,又转了50万元给刘辉。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江西省新余市望城工矿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望城工矿区检察院加强对证据审核,将公安机关认定的一笔90万元排除在刘辉的犯罪数额之外。
原来,2011年,在该企业做工程的姚某自己开发了一个楼盘,刘辉想入股。为了避嫌,他以妻子的名义投了300万元给姚老板,并签订协议,说明按照500万元分红,相当于要姚某白送200万元干股。姚某因在刘辉手下承建工程,就同意了。
按照司法会计鉴定认定的投资收益比为0.45,即每1万元的收益为0.45万元,刘辉应多得的分红为90万元。“截至案发时,姚某只退还了200万元本金给刘辉,没有分红。我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应当把实际获利数额认定为受贿数额。所以,这笔没有进行分红的90万元,不应认定为刘辉的犯罪数额。”望城工矿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向记者介绍。
2013年5月24日,望城工矿区检察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将刘辉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7月5日,渝水区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