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要求公开信息不成告财政部
认为民航发展基金不合法要看依据 对方称涉及国家机密回绝
因要求公开民航发展基金的依据遭拒,律师王录春将财政部告上法庭。昨天上午,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就相关信息是否涉及国家机密展开争论。
>>事件
要求公开依据遭拒
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于2012年4月起开始征收,国内航线每人次50元,国际航线为90元。
财政部在《关于印发的通知》中称: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要求,制定《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5月16日,律师王录春以公民身份向财政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
2012年6月7日,财政部回函称,申请内容不符合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并以此拒绝向王录春公开,此后王录春提出行政复议也被财政部驳回。随后,王录春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
公开内容并不涉密
法庭上,相关信息是否涉及国家机密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王录春认为,依据2008年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定或获取的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并且作为属于不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进行加密,确认密级。
财政部未向其说明涉案信息是否依法处于保密状态,直接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而拒绝公开,其行为违法。因此,王录春请求法院确认财政部拒绝向其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违法,判令财政部限期提供公开的政府信息。
王录春称,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并没有提及该文件涉及国家机密,仅以不符合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财政部也未对其进行口头告知。王录春认为,其申请的是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依据,不应该属于国家机密范围之内。财政部以涉密为由不公开的理由并不可信。
>>被告
提交三份涉密证据
财政部则表示,该部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王录春的申请经该部审查发现,国务院对民航机场建设费和民航发展基金的批复涉及国家秘密,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相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证明自己的说法,财政部向法庭递交了三份涉密证据。这三份证据没有在法庭质证环节进行质证,财政部代理律师提出由法庭单独审查这三份证据。
对此,王录春的代理律师王友银律师提出,“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没有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如果财政部认为该案涉及国家机密,可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