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增加“老赖”们的失信成本,使其名誉扫地,得不偿失,从而选择主动履行债务
日前,为了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将那些有伪造证据,暴力威胁,虚假诉讼、仲裁,隐匿、转移财产,高消费等行为的失信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给“老赖”们戴上“紧箍咒”,让其不愿意也不能继续赖下去。
长期以来,“执行难”一直是影响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老大难问题。老百姓好不容易打赢了官司,满心欢喜地以为合法权益会很快得到实现,可谁知被执行人硬是赖着不给,想尽办法通过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等各种方法隐匿、转移财产。面对法院执行部门的强制执行,有的被执行人甚至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执行行为。由于法院执行环境不佳,社会上一度出现了一边是胜诉方“赢了判决,输了官司”,弄得家徒四壁,无以为生,企业破产,不断上访,甚至出现了沿街贱卖判决书的司法悲剧;另一边是败诉者“输了判决,不输财产”,依旧趾高气扬、生活奢靡,不以为耻,反以为能,甚至欺世盗名变本加厉地坑骗社会。失信被执行人的种种劣行虽然总体数量不多,但是影响极其恶劣。它严重动摇了人民群众对于司法权威的信念,降低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全不相容,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背道而驰,可以说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毒瘤”,必须将其及时曝光在公平正义的阳光之下,让其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形成崇尚诚信的良好社会风尚,正面劝导固然重要,反面制裁也是必须的。对于输了官司,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依旧想方设法地逃避执行,甚至抗拒执行的人,必须让他们现现原形,尝尝苦果。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予以公布,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正是为了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社会诚信的呼唤,通过健全机制,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增加“老赖”们的失信成本,使其名誉扫地,得不偿失,从而选择主动履行债务,痛改前非,重新回归诚信,守法向善。
让失信者有所失,更要让守信者有所得。只有让债权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真正尝到诚实守信的甜头,才能增强其继续坚持守法经营、诚信处事的力量和信心。他们才会不断向周围群体传递守法向善的正能量,让广大人民群众可以通过正反两方面对比,辨明是非荣辱,感受到诚信守法和施滑耍赖的利弊,进而成为自觉践行守法经营、诚信处事的主力军。久而久之,守信者赢失信者输的良好社会风尚就会更加浓郁,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就会更加完善,司法权威就会逐步树立,司法公信力就会不断彰显。(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杜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