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大型跨国药企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GSK公司”)的4名高管因涉嫌严重商业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等,被警方立案侦查。2009年至2012年,GSK公司中国区的企业运营总经理梁宏等部分高管“帮助”上海临江国际旅行社承接GSK公司中国区会议,通过虚增会议规模、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现金。临江旅行社支付给梁宏等人“好处”费2000万元。梁宏等人将其收受的贿赂款用于向官员、医药行业协会和基金会、医院院长、医生行贿,剩余部分中饱私囊。
医疗行业商业贿赂呈现新特征
在这起跨国医疗行业商业贿赂中,呈现出当前商业贿赂的一些新特点。
虚开会议逃避监管。梁宏等人虚开会议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虚增会议人数套现,比如说20人参加报40人,另一种是虚构项目,用不存在的会议报账。GSK公司财务部门对账目审核很严,300元以上就要报账,但并不审核会议开没开、实际与会人数等实际情况,所以只要旅行社开具的发票能对上,账面上能做平,费用就能报销。这就顺利避开了GSK公司的内部监管,使非法收入“合法化”,也规避了法律风险。
受贿行贿无缝对接。事实上,GSK公司为了防止腐败发生,特别规定了2万元以上的会议必须由旅行社组织,通过与第三方代理合作避免大量资金集中到公司员工手中。但这种制度反而被公司高管利用,梁宏等人借承办会议之机从旅行社处收受贿赂,并留下部分钱款在旅行社账上,作为向政府官员、医院院长、医生等行贿的“储备金”。
贿赂形式推陈出新。GSK公司案中,不仅出现了虚开会议的行贿手段,还出现了“美人计”(性贿赂)。某旅行社雇用一名女子待在GSK公司一高管身边长达四年。旅行社最常用的行贿方式还是高价旅游,据临江旅行社法定代表人翁剑雍交代,“梁宏4人去马尔代夫、澳大利亚旅游,往返机票乘坐公务舱,入住豪华酒店,总计花费约30万元。但梁宏支付的费用,不到10万元”。药企对医生行贿方法也“与时俱进”,国内医生职称考评需要发表论文,跨国药企就提供国外学术期刊的联络渠道,帮助发表论文成为外资药企拉拢医生的重要砝码之一。此外还有给医生高额讲课费等新花招。
医药行业与百姓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该行业的权钱交易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方面,天价贿金转嫁给患者。梁宏称,药企运营在药价中所占的比重高达20%到30%,其中行贿成本所占比例非常大,“羊毛出在羊身上”,这笔巨额贿金最终还是要患者“埋单”。另一方面,贿赂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商业贿赂更改了企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规则,企业致力于发展“关系网经济”,这极易导致医疗领域“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发生。无序竞争不仅摧毁了外资企业与中资企业之间的正常竞争关系,还破坏了整个医药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此外,商业贿赂还妨碍了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关系”压倒“规则”,强烈腐蚀了我国原本就不完善的医疗体制,恶化了以药养医的不良现状。
医疗行业商业贿赂的成因
中国医疗体系功能失调,医疗资金极度匮乏,医生合法收入有限,但医疗资源却供不应求,多数医院转而通过销售药品盈利,以药养医。而同一个病症,有中外数十家企业生产的药可用,且医患信息高度不对称,患者也无从选择,只有掌握处方权的医生具有决定权,这就很容易促生医药领域的权钱交易。可以说,医疗体制扭曲,职业权力滥用是医疗行业商业贿赂的成因之一。
医药市场发育不健全,形成特殊博弈。我国医疗产品和服务价格主要由政府确定,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因此演变为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的特殊博弈,药企只要收买了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就可以大幅度提高药价获取暴利。而一种药品的上市又有多个环节,从注册、定价到进医保系统要经过药监部门、发改委、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等多个机构;进入医院后还要通过医院院长、科室主任、医生才能最终到达患者手中。过程一复杂,贿赂机会就增加。
行贿与受贿惩罚力度不成比例,受贿人未受制裁。此次GSK公司案并非跨国药企行贿第一案,礼来、辉瑞、惠氏等国际制药巨头早就上演过“贿赂门”,但受贿医生的名单却从未公布过,甚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也未予追究。现实生活中,我国刑法更注重打击受贿行为,受贿罪的入罪条件低于行贿罪,为什么医药行业却出现了不同现象呢?这个问题值得深思。
收受非财产性利益,打法律的擦边球。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了受贿罪的犯罪对象为“财物”和一些“财产性利益”,但GSK公司案中行贿人提供的好处不一定局限于此,比如帮助医生在国外期刊上发表论文,这种方式和金钱无关,但对医生十分有用。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贿赂双方却逃脱了罪责。
防范医疗行业商业贿赂的对策
预防医疗卫生领域的商业贿赂,必须改革医疗体制,从严执法。
推进医疗体制改革。以药养医是医疗卫生行业最大的机制性弊病,是滋生商业贿赂的温床,必须从根本上加以改变。公立医院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仅靠自身收入无力长期提供安全有效又便捷价廉的医疗服务,因此政府必须承担起主要责任才能确保医疗卫生系统服务的公益性。而在我国,政府投入占医院收入的比例不足10%,连人员的基本工资都不能保证。改变现状,换成政府养医,建立系统性的医院补偿机制才是医改的出路。
加强对医药市场的监管。西方成熟的药品销售市场之外还存在着有效的医疗保险系统,二者形成制衡关系。医疗机构出售的药价过高就会削减医疗保险企业的利润,所以医疗保险企业会采取各种措施遏制医疗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自发形成对医药市场的监督。我们也应借鉴其经验,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管,还应减少政府对医药产品的行政管理项目,简化政府审批程序,降低贿赂机会。
追究受贿人员的刑事责任。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是对向犯,只惩处行贿行为而放纵受贿行为,不仅造成执法不公,还会导致医疗贿赂现象愈演愈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受贿罪,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受贿人刑事责任决非无法可依,关键是执法要到位。此外,刑事、民事、行政多元制裁应并行。GSK公司去年在中国的销售收入大幅增长了20%约10亿英镑,而即使行贿罪名成立,其所需支付的罚金也仅为500万至1000万美元,违法成本实在太低!经济制裁尤应受到重视。
处罚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我国已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贿赂的范围规定为“不正当好处”,范围远远大于我国刑法规定的“财物”。将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犯罪化应是我国未来刑事立法的方向,目前可以依据党纪政纪处理。只有贿赂链上的所有行为都受到追究,才能遏制医疗贿赂肆行的乱象。(吴高庆 刘莉/正义网)
(作者分别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