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政府补贴给企业进行采煤沉陷治理的资金,却被该市三都镇政府变相索取成为日常开支费用。检察机关侦查发现后,以三都镇政府涉嫌单位受贿犯罪提起公诉。据悉,此案是湖南省首例镇政府单位受贿案。
2012年12月17日,永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耒阳市三都镇人民政府犯单位受贿罪,处罚金30万元。三都镇人民政府不服,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4月16日,郴州市中院二审作出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那么,这起备受各界关注的湖南省首例镇政府单位受贿案又是如何被检察机关发现的?近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向记者独家披露了此案的侦办详情。
镇干部个人账户异动露“马脚”
2011年6月20日,耒阳市三都镇都兴煤矿东风井发生透水事故,井下巷道瞬间被淹,13名矿工遇难,直接经济损失1172.8万元。
为了排除地方干扰,严查这起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2011年8月19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将耒阳“6·20”透水事故系列案全案指定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管辖。同年9月5日,郴州市检察院将耒阳“6·20”透水事故案和三都镇财政所副所长曹柏辉涉嫌滥用职权、受贿案指定北湖区检察院管辖。
北湖区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查询银行存款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曹柏辉个人银行存款账户上有大额资金“异动”,都是几十万元、上百万元的资金进出。
一个镇财政所副所长个人怎么会有这么多的大额资金进出呢?曹柏辉个人银行账户存款的“异常动态”立即引起了办案检察官的注意。
另外,办案人员通过搜查发现,曹柏辉及耒阳市三都镇原党委书记匡老贱有几十万元的烟酒签单凭据从账外开支。
后经过检察官的几番较量,曹柏辉最终交代了个人账户隐藏的“秘密”,一桩镇政府单位受贿案浮出水面。
880万项目资金回扣达315万
北湖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向记者透露,三都镇政府之所以能够单位受贿,和耒阳市政府下拨的一个项目资金有关。
三都镇是耒阳市的一个产煤大镇。2010年年初,耒阳市出台《耒阳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实施办法》,决定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全市采煤沉陷治理单位(即煤矿企业)按一定比例予以奖励。2011年春节前,耒阳市政府核定拨付给三都镇煤矿企业的880余万元资金拨付到位。
按规定,这笔资金应全部拨付给采煤沉陷治理项目投资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时任三都镇党委书记匡老贱却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只拨付部分资金给治理单位,其余资金要求项目治理单位以赞助费的名义返还三都镇政府,并安排时任三都镇财政所副所长曹柏辉操作此事。
2011年3月,曹柏辉及匡老贱同三都镇东元村煤矿、狮虎龙煤矿老板刘某协商,由三都镇政府拨付东元村煤矿以奖代补资金184.12万元,但刘某要从中拿出90万元赞助给三都镇政府。刘某同意后,曹柏辉将该笔款拨付给了东元村煤矿。收到钱后,刘某开了一张90万元的现金支票给曹柏辉。曹柏辉将该款用于三都镇政府的开支。
同月,曹柏辉找三都镇资斌煤矿老板资某协商,由三都镇政府拨付44.8万元以奖代补资金给资斌煤矿,但资斌煤矿要从中拿44万元赞助给三都镇政府。资斌煤矿同意并在收到该笔款后,给了曹柏辉一张44万元的现金支票。曹柏辉将该笔款用于三都镇政府的开支。
2011年4月,曹柏辉与三都镇都兴煤矿老板李某协商,由三都镇政府拨付60.56万元以奖代补资金给都兴煤矿,但李某要从中拿出51万元赞助给三都镇政府。李某同意并在收到该笔款后,将51万元转至曹柏辉的个人银行账号上。曹柏辉将该款用于三都镇政府的开支。
据统计,三都镇政府在2011年3月至4月间先后拨付近500万元给一些采煤沉陷治理单位。这些单位收到资金后,将315万元赞助款支付给曹柏辉,曹柏辉将其中的130万元入了财政账户,其余的185万元放在曹柏辉个人账户,用于三都镇政府发红包、协调关系以及定点烟酒店结账等开支。
涉案镇政府被处罚金30万元
2012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耒阳市“6·20”透水事故系列案全案由永兴县人民法院审理。
三都镇政府和匡老贱涉嫌单位受贿罪一案侦查终结后,北湖区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永兴县检察院向永兴县法院提起公诉。
永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三都镇政府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在发放采煤沉陷治理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给项目治理单位的职权,向部分项目治理单位以赞助费的名义索取资金共计18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依法应以单位受贿罪追究三都镇政府的刑事责任,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单位三都镇人民政府犯罪所得人民币185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同时以三都镇原党委书记匡老贱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三都镇财政所原副所长曹柏辉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三都镇政府不服,向郴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耒阳市三都镇人民政府及其辩护人均提出:三都镇政府的行为是截留以奖代补资金,而不是索取贿赂,且未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郴州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耒阳市三都镇政府在发放采煤沉陷以奖代补资金过程中,以收取赞助款的名义索取采煤沉陷治理项目投资单位资金,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
今年4月16日,郴州市中院二审下达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记者浏览郴州市中院二审刑事裁定书发现,其中一项证据显示,曹柏辉将百余万元放在账外后,基本上用于三都镇政府许多“不正常”的开支。如2011年春节前后,上级单位来访封红包12.8万余元,原书记和镇长走访领导花费6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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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医院及其有关负责人因收受医药回扣,被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以单位受贿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0年4月,一审法院判处该医院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20万元,有关负责人犯单位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检方查明,在2003年12月至2009年2月的药品采购活动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医院先后分多次从15家药品经销商那里获得医药回扣款共计人民币236万余元;其中,以体检费、宣传费等名义交给学校财务120余万元,用于医院开支人民币3万余元,余款111万余元由医院负责人安排该医院职工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隐瞒未交学校入账。据悉,此案是武汉市检察机关查办的该市医疗卫生领域首个单位受贿案。
□说“法” 建设廉洁政府需财政开支“透明”
耒阳市三都镇政府单位受贿犯罪案涉案受贿款项,大部分用于三都镇政府发红包、协调关系以及定点烟酒店结账等开支。案发前,群众对这些开支无从知晓,也无法监督。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三都镇政府单位受贿案正是财政收支不透明造成的。
财政收支公开一直是关注度很高的话题。财政开支公开对老百姓来说,看到的不仅是一些数据,他们可以监督地方政府花钱有没有解决问题、有没有乱花钱。但长期以来,公众对地方政府政务公开、财政公开一直呼吁甚急,无奈少数地方政府所行甚缓。
办案法官认为,地方政府做到财政收支全过程“阳光操作”,可以有效地防止地方政府“一把手”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现象,从而助推廉洁政府建设。 刘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