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纪委、监察局对吴运强开具的违纪款罚没收入票据。记者 李林摄
一张违纪款罚单的背后
8月12日,一则《政协委员实名举报河南固始县警察敲诈勒索300万元财物》的网帖受到网民关注,一个星期内,点击量已超过10万。
举报人吴运强在网帖中称,其遭固始警方陷害勒索,被迫将200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汇入警察个人账号,而拿到的却是蹊跷的当地纪委监察局违纪款收据。本报记者日前前往河南省固始县,围绕这张违纪款罚单展开调查。
投资兴建幼儿园引发的纠纷
2009年9月24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吴运强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据吴运强回忆,9月24日这天,刚吃完饭的他,约了朋友潘林在上岛咖啡叙旧。“还没坐5分钟,就有一个人从后面揪住了我的头发。”
吴运强说,当时,他坐在二楼背对门靠窗的位置,被人抓住头发后,那人就问他是不是叫吴运强,说自己是固始公安局的,告知他涉嫌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然后亮了一下工作证,带上手铐,把他押到了一楼。到一楼后,又过来一名女子,对他说:“我看你还往哪里跑。”
后来,吴运强得知,抓他的男子是固始县经侦大队民警杨庆安,一楼遇到的女子是经侦大队教导员陈红霞。
2010年12月22日,固始县公安局以吴运强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向固始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1年5月6日,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向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吴运强分别与潢川华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翁玉明、任宏亚、王慧强等签订了所谓的“入股协议”,在土地上兴建商住楼、私人住宅或将地皮出售给他人,这种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固始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固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吴运强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吴运强违法所得416万元予以追缴。
但吴运强认为,自己几次对土地的处理,完全是依据合同行事。为什么就触犯了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呢?
吴运强说,2003年10月26日,他在广交会上与固始县人民政府达成投资意向,并以广东万客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客来公司)的名义与固始县人民政府招商办公室签订了《关于万客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意向投资幼儿园建设项目协议书》。
同年12月30日,吴运强作为中山市万客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汇昌酒店与固始县人民政府代表签订了关于固始县城北环路城郊一中西侧土地的正式出让合同。
合同中约定,固始县人民政府以人民币250.0092万元的价格,将位于固始县教育城内,东邻城郊乡一中,西至中原路向北延伸段,南接北环路,东西长167米,南北长240米,总面积为4.008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万客来公司作新建固始县双语幼儿园及其配套地等之用。
合同中还约定,万客来公司可根据其实际需要在保证满足幼儿园及其配套所需的情况下,其建设用地及建筑物可作其他用途。当万客来公司因受外在因素等影响导致不能经营时,有权转让土地使用权。
吴运强说,在开发固始幼儿园项目中,由于拖欠承包工程款,为周转资金,他分别与潢川华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翁玉明、任宏亚、王慧强等签署了《入股协议书》,让他们作为万客来公司或明珠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与其共同开发所购土地。
“但在共同开发过程中,各种报建审批工作都是由万客来公司统一完成,土地使用权依然属于万客来公司。”吴运强认为,自己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
在获得一审判决后,吴运强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3年7月26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固始县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吴运强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1)固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并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吴运强是依《入股协议书》与他人合作开发,没有转让或倒卖土地使用权行为。
阮齐林还认为,《刑法》设立非法转让、倒卖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目的是要惩治无开发的“倒卖地皮”行为,但吴运强投资进行了实际的开发建设项目,幼儿园也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因此与非法转让、倒卖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实质特征完全不同。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副主任许兰亭也认为,双方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于建设幼儿园,但合同中有“乙方可根据其实际需要在保证满足幼儿园及其配套所需的情况下,其建设用地及建筑物可作其他用途。”被告人以本公司名义报建,将土地和建筑物转让他人使用,虽与合同约定的主要用途实际上有偏离,但完全在合同约定范围之内。因此不构成犯罪,至多追究民事违约责任。
目前,案件已发回固始人民法院重审。固始县人民法院纪检组长张杰表示,由于案件目前还在审理之中,因此不便接受记者采访。他表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审判结果将在3个月内进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