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港府出台新规严管高层官员贪腐】
近日,香港特区政府公布了《行政长官处理政治委任官员涉及潜在利益冲突和接受利益及款待个案的指引》。该指引主要针对政治委任官员,包括司长、局长、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副局长及政治助理等高官,并对其接受利益和款待及与职务的关系作出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以期防止这些高层官员的贪腐行为。
陈振宁
2012年2月26日,前行政长官曾荫权宣布成立防止及处理潜在利益冲突独立检讨委员会。该委员会旨在检讨现行分别适用于行政长官、行政会议非官方成员以及政治委任制度下官员的有关防止利益冲突的规管框架和程序,包括申报投资利益和接受利益、款待的安排,并提出建议。该委员会提交报告后,政府原则上认同有关建议,并逐步落实。经过近一年半的讨论,近日,在行政长官办公室的网站上登载了《行政长官处理政治委任官员涉及潜在利益冲突和接受利益及款待个案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私人利益”涵盖面广
该指引所述的政治委任官员包括司长、局长、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副局长及政治助理,全都为政府高层官员。与以往的规定不同,该指引认为私人利益不但包括金钱利益,还包括官员与亲属及好友的联系或他们之间存在的交往或利害关系,这种关系即使不涉及经济利益,但可左右官员在执行职务时所作的判断或有理由相信会影响其判断时,就可以认定为存在私人利益。针对私人利益这个词语,指引订明包括官员本人、其家人、亲属或私交、所属会所和协会的经济和其他利益,也包括与该官员有私人或社交联系的任何群体以及该官员曾受恩惠或欠下人情的任何人的经济和其他利益。如果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政治委任官员应向行政长官报告;如果有关官员为副局长或政治助理,则应经其直属的主要官员作出报告。
特首可指导处置利益冲突
根据该指引,行政长官在处理有关个案时,必须考虑该官员的职务、与该官员有公事往来的人士的关系、该关系会否使该官员在执行职务时感到尴尬或有所偏袒。如果行政长官认为可能出现利益冲突,就须考虑有关政治委任官员在事件中的角色及事件的敏感程度和指派另一名官员处理该事件的可行性。当行政长官指示该官员采取行动时,应记录备案。
在任何时候,如果行政长官认为任何政治委任官员的投资或利益与其公务有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他可以要求该官员采取下列做法,包括放弃部分或全部投资或利益、在指定期间内冻结任何投资交易、避免处理有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个案等。如果对有关政治委任官员利益冲突的指控涉及刑事部分,行政长官应把个案转交给适当的执法机构。
明晰可接受“受限制”利益
另外,政治委任官员可在行政长官一般许可的涵盖范围内接受“受限制”的利益,包括向私交或其他人索取及/或接受其所给予的贷款,只是在金额方面,私交或其他人分别以3000元或1500元为限,并必须在30天内还清;接受(但不得索取)私交或其他人在特别场合给予的礼物,价格必须分别低于3000元或1500元;如在其他场合,则分别不多于500元或250元等。但是,有关许可在以下情况并不适用:提供利益者与有关官员在同一部门或机构任职,并且是该官员的下属;有关官员是以公职身份或因所任公职而获利益等。
指引仍存灰色地带
香港舆论认为该指引对官员的规范更为严格,增加高层官员的透明度,回应了市民的期望。有的认为具能力的知名人士为保私隐,避免麻烦,更加不愿投身政府工作;有的则认为有心服务社会的人士,不会因此而放弃有关机会。
另外,也有意见认为该指引的部分内容仍具争议,政府仍须小心考虑。例如,在一些词语的定义上存在灰色地带,例如“私交”、“曾受恩惠”、“欠下人情”等。每个人对这些词语的理解有所差异,容易产生灰色地带,惹来争议,所以政府需要进一步解释有关概念。又有意见认为政府公布有关指引前,未进行咨询,如果将来发生任何问题,容易引起争议。所以有团体要求政府就指引进行咨询,听取律师公会等的意见。
另有意见认为,立法会议员所拥有的权力不小于政治委任官员。有关指引应适用于立法会议员,令他们审议政策时,也能作出更齐全的利益申报,更好地回应市民的期望。
有意见则要求政府进一步落实防止及处理潜在利益冲突独立检讨委员会的建议,尤其针对行政长官方面,该委员会建议《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和第8条同样适用于行政长官。当中最重要的是成立一个专责的法定独立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考虑并决定是否许可行政长官索取及接受利益。该建议会否最终落实,是香港舆论的关注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