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动帮着国家工作人员出售“权力”,“亲朋好友”、“专家学者”和“退休干部”,成为行受贿犯罪的专业经纪人,且成为主力军。昨天西城检察院向媒体透露,该院反贪局在近两年办理的贪污贿赂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出现了“行受贿代理人”,这种犯罪新模式正悄然滋生。
“行受贿代理人”犯罪模式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直接接受贿赂,而是通过自己信任的人间接接受,再转由自己支配,行贿人也心照不宣地将贿赂送到“代理人”手中。
“亲朋好友”帮助出售“权力”,成为受贿者的“经纪人”
据西城检察院反贪局检察官介绍,作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理人与受贿人之间是亲人或者多年的好友。行贿人会直接找到代理人,提出要求,事后将好处费交给代理人,由此,行贿人与受贿人从未谋面。代理人接受贿赂后,或者转交受贿人,或者通过成立私人公司等方式将受贿财物隐匿于公司或者私人账户,供受贿人日常消费使用。而“代理人”也不仅只是接受贿赂的工具,很多都成为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出售“权力”,寻找受贿机会的经纪人,这些“代理人”最终也被认定为受贿犯罪的共犯。
西城检察院在2010年查办的某机关房管部门领导魏某受贿串案中,该领导安排自己朋友王玉祥成立私人公司,利用其主管本单位房屋开发建设的职权,接受一些施工或者房地产企业给予的高额贿款及价值近90万元的汽车一辆,而这些财产均在王玉祥的公司名下。
在另一起案件中,黄某曾是副局级干部,2006年10月,其接到朋友徐阳的电话,说自己的兄弟公司因故被调查,希望黄某能帮助疏通关系。黄某满口答应,并屡次帮忙上下打点,事成之后,徐阳从那家公司领取了几十张、共存有200多万元的银行卡交给黄某。据徐阳交代,这些卡都是找来一些无业人员的身份证办理的,每张卡十几万到几十万不等,由于是普通借记卡,黄某知道密码就可以随意消费,而从法律上又不属于个人资产。
受贿人除了应请求进行权钱交易,有时也会通过代理人主动进行权力寻租。
在西城检察院今年查办的另一行受贿窝案中,拥有重要资金及项目审批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梁某,在日常工作中与几个私企管理人员建立了信任关系,当梁某所在部门将有资金或项目审批时,就会主动找到这些代理人,让其联系相关企业,与企业就权力寻租进行“议价”。有的代理人还“雁过拔毛”,将部分贿款中饱私囊,这直接导致一些案件中,行受贿双方对贿款金额认定不一的情况。
“专家学者”成为活跃的行受贿代理人
检察官说,一些政府招标项目,都会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专业评审。投标单位为了顺利中标,急需取得项目负责人的“支持”和“内幕信息”,而作为第三方的评委,既能直接联系项目负责人,又掌握有关信息,同时专家、学者的身份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易接触,因而成为投标单位最渴望“拉拢”的人。于是一些评委被拉上船,成为活跃的行受贿代理人。
上述案件中的国家干部梁某,在由他负责的政府招标项目里,工程师孙成被聘为评审专家。在招投标过程中,梁某与孙成密谋,由孙成出面与一家投标公司协商,为其争取中标机会,但要对方支付一定好处费,对方公司欣然应允。该公司顺利中标后,支付给孙成60万元好处费,孙成转交给了梁某。经查明,梁某与孙成以同样方式先后向5家公司索要好处费300余万元。
“退休干部”型作为行受贿代理人更受“欢迎”
据介绍,不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休前建立了庞大的“关系网”,退休后由于身份的转变,与企业接触反而更加容易,这使得一些退休干部作为“行受贿代理人”比普通“代理人”更受欢迎。
西城检察院查办陆某受贿案中,陆某曾任地方某局副局长,退休后经人介绍认识了某房地产公司经理付建文,付建文正欲承接一项政府工程,便请陆某帮忙打点,并和他签订了一份1500万元“居间费用”合同。于是陆某做起了“居间人”,在付建文和该工程主管领导之间牵线搭桥。事后,付建文多次给陆某所谓“居间费用”,并通过陆某将好处费打给该工程主管领导。
另悉,目前在职干部充当“行受贿代理人”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文中被告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