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2月20日,在北京海淀区发生一起涉嫌轮奸的案件,因涉及“明星之后、二进宫、性”等若干适于快速传播的元素,此案急速成为社会热点事件。又因涉事人复杂的背景、以及案件进展的不及时,北京李某某涉嫌轮奸一案,被持续关注至今。
法律案件在公共空间中的被娱乐化
马想斌:我不解的是,这样一个严肃的法律案件,在媒体上一直被放在娱乐版面。各位如何看待,这样严肃的法律案件在公共空间中的被娱乐化?
陈方:媒体有时候很有意思,在对报道内容分类时,有时候从来不看报道内容的性质,更多关注的是当事人的身份。就拿李某某案来说,因为他父母都是演艺界名人,所以这个案件从一开始,很多媒体都将其归列到娱乐新闻里。你说它是娱乐吗?压根不是。
李妍:这件事由于受舆论关注,人们很自然会生发出一些吐槽的段子。比如有段子就说“李某某专注坑爹30年”,李某某的前任辩护律师请辞后,也有媒体报道“李某某他妈的要求高律师不干了”,这之类的话,更多是公众、舆论情绪的一种投射。
马想斌:最早介入报道的记者还算按照社会新闻来进行,而后面越来越多的娱乐记者开始报道。我担心,娱乐记者按照娱乐新闻的报道,往往噱头化,不够严肃,这便导致很多的真相与事实在截取中失真,从而引导此案在社会公共空间的讨论趋于娱乐化。
傅达林:网民对个案的关注,原本就会选择带有“娱乐性”的案件,像本案汇聚了“星二代”、未成年人、性犯罪等关键词,引起公众围观是自然的事情。因为其中能够包含对特权的不满、对教育的不满、对司法的不满,这些平常的情绪都能借助这一个案得到宣泄。而宣泄的最佳方式,莫过于把严肃的法律案件转换成娱乐新闻,在调侃与吐槽中完成一次舆情的集中表达,这里面有无奈、也有焦虑。
陈方:问题是,舆论对李某某案件关注的兴趣点,有没有发生偏离。再进一步说,在李某某案件中,舆论的任何发散性的关注,似乎都可以找到理由。比如,为何关心他父母的身份,因为公众担心司法不公,他的父母会不会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去影响司法公正?诸如此类,这个案件显得格外“丰富”。
家庭的悲剧还是社会的负担?
马想斌:李某某到底是家庭的悲剧,还是社会的负担?这是案件一开始,公共空间的讨论就涉及到的一个争议点。
李妍:据说李某某在15岁的时候,就因为无证驾驶宝马还因此打人砸车成为媒体关注焦点,现在又发生了严重的轮奸事件。公子哥为什么坑爹,当然有社会大环境的因素,比如权力、资本几乎可以通吃一切,总在社会上成为赢家。但在有关李某某的报道中,有很多细节与他的家庭教育有很大关系。或许,正是因为父母平时的言传身教,加之一贯的娇惯、放纵到包庇,种种因素与外部环境相结合,最终促使李某某造成家庭和社会悲剧。
傅达林:我以为应该把这一个案放在整个中国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看似偶然性的个案,其实与社会环境紧密有关。当社会财富的积累与分配不是建立在法治化基础之上,各种资源的分配缺乏了公平公正,特权在各种场合主导着利益分配,父母们就会自觉不自觉地要为孩子抢占特权高地,而孩子们也很早就接受了特权意识的熏陶,久而久之心中必然缺乏法律的约束。
马想斌:我更想从家庭教育的失败来讨论,而不是在星二代这样标签下讨论。标签下的星二代坑爹的比例有多少?如果贴上标签来讨论,或许有些轻浮。是否因家庭背景成为社会的负担,或者说我们要从这个案件中指责特权,具体到个案来说,需要有明确证据。比如证明李双江如何利用公权力来干扰司法。如果没有确切的证据,仅仅以标签来指责星二代成为社会负担,还是有点轻浮。
陈方:李某某犯案,我更多也认为是家庭教育问题。现在我们分析问题时常常喜欢找社会根源,每一件事的发生其实都有社会根源,但我认为更应该从问题本身出发。
马想斌:李某某父母要求前任律师为其做“未参与轮奸”的无罪辩护。这也是该案一个看点。我认为,辩护律师为其当事人做无罪辩护,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傅达林:律师无罪辩护自然是站在律师的立场,我们不便指责,因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律师必须做有罪辩护,相反,无罪辩护体现了律师以当事人利益为重的职业伦理,这种伦理或许与公众心中的个案公正不相吻合,但却是法治实现普遍正义所必须的。所以,无论其声明是否恰当,我以为对律师的无罪辩护至少应该尊重,即便看似荒唐,也应当由法官最终做出裁定。但是,中国并非一个成熟的法治国家,公民法治理性并不成熟。这起案件,李某的辩护律师与其说是与公诉方展开对抗,不如说是与公共舆论展开对抗,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陈方:从围观者的角度看,律师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确实无可指责,这是律师的身份决定的。但是我个人觉得应该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尊重事实,不能歪曲真相。
傅达林:无罪辩护有律师执业伦理的问题,也有辩护技术的问题。我理解陈方说的尊重事实,也正是这让网民对辩护律师一片骂声;但从法律理性上看,无论是媒体披露的“事实”,还是公安机关披露的“事实”,都不是最终的法律事实,对于我们大家都认定的“有罪事实”,作为辩护律师是可以有自己的认识的,他可以提出质疑,最终由法院来认定。
陈方:舆论在看待辩护律师请辞的问题时,是带着娱乐眼光的,网络上有各种恶搞的段子。为什么舆论中充斥着这种娱乐气氛?我觉得大部分情绪还是对李双江夫妇护子的不满。护子心切谁都有,为什么舆论会对其冷嘲热讽?我认为,这还是大家对社会公平的不信任,潜意识会认为,他的父母是名人,一定会利用自己的资源为其减轻罪名。
李某某的个人隐私该不该披露?
马想斌:报道这起案件,有媒体直呼其名、甚至牵带出曾用名。之后,媒体报道尽管用李某某,然而前面基本都加了定语“李双江之子”。作为一个未成年人,李某某的个人隐私该不该披露?在这样的案件中,该如何处理个人隐私信息,抑或边界在哪?
傅达林:在舆情漩涡下,刑事执法机关既要保护涉案的未成年人权利,又要满足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息诉求,确实是一个极大的考验。就刑事执法机关而言,剔除附加在犯罪嫌疑人身上的种种非法定因素,将案件回归到刑事案件依法处理,这本是理性的执法态度。此案涉嫌的是有未成年人参与的性犯罪,首先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害者的隐私。但一开始,无论是警方还是媒体,都未能守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公开和报道尺度。
陈方:我有一种奇怪的情绪,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我坚决赞同,可是在李某某案件中,为何我很少有同情心?一个未成年人连续重复犯罪,他对这个社会造成的危害,与公开信息对他的伤害,到底哪个大?当然,如果没有公开他的信息,我们也不知道李某某是二进宫。在李某某身上,为什么太多人很难保持理性的认识,其实这倒是值得追问。
李妍:我想,这与警方的表现也有很大关系。在今年3月,李某某事发后,舆论普遍关注他是否属于未成年。可惜事发三月之后,警方才回应,他确为未成年人。在这个反应滞后的过程中,各种小道、大道消息满天飞,就是很自然的事情。公共回应愈滞后,舆论对李某某案,对李某某的身家背景就越好奇,各种粗暴的人肉手段,就会替代公共信息披露,占据舆论主流。
马想斌:从媒体报道的伦理和职业操守来说,对未成年人的报道,全世界都有一些限制性规定。普遍的共识是,对采访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可以就其涉及的事件或关涉其他未成年人福祉的事件进行采访或拍摄。为什么这个话题轻而易举失守?因为李双江是明星,公众人物,特权阶层,他儿子李某某所涉嫌的是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在社会背景下的合理联想,公众认为此案的公众利益受损比个人隐私更大。
傅达林:有不少人认为李某某有准明星的身份,故而公开是必要的。我认为这种说法站不住脚,因为对公共人物的判断并没有固定的标准,也缺乏法律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倘若这一规定被所谓的公共人物身份所架空,那么谁都可能按照自己的理解来主张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所以这些立法明示性规定,必须引起执法机关和新闻从业者的高度注意,任何突破法律规定的举动,即便寻找到再正当不过的理由,都构成了对法治的实质性破坏。
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社会危害小?
马想斌:前几天,清华大学教授易延友在其微博发布言论,“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傅达林:在法律人的思维中,不同的人一旦处于法律调整的框架中,是不分三六九等的,更不能人为贴上各种标签,更更不能因为身份而造成权利上的等差。所以在法律上,强奸犯罪的危害无论如何是不能按照良家妇女与妓女来区分的。或许我们能够理解易教授基于某种“常理”或“朴素情感”来推断,但这种话用到犯罪危害上有失法律公平。
陈方:专家发言一定要慎重,也许它是学术范围内的话题,是否适合放在公共舆论空间里来讨论,这值得推敲。
李妍:或许,易教授的发言,更多只是自认为遵从了社会上某种心照不宣的“常识”认知。那就是类似陪酒女这样的风尘女子遭遇性侵害,不会比普通良家妇女更敏感,就像《金陵十三钗》中演的那样:风尘女子就应该替代良家女子去受侵害。
傅达林:在刑法上,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并没有证据表明,妓女的性权利就是可以侵犯的。
马想斌:我觉得,这位教授的话,是想从从社会危害入手,他可能想从量刑的角度来讨论此案。但他这句话本身表达有误,这样表达就成为了另外一种意思,让人感觉是对身份的歧视,所以被广泛诟病。法律层面上,尽管没有明文规定强奸性工作者行为可能在量刑方面可以从轻,但实际中,被害者身份事实会进入定罪量刑的法律推理之中。如果此案,换成是一个普通的未成年人,强奸一名性工作者,又该如何看呢?
傅达林:想斌说的量刑上的考虑确是事实,法官在量刑的自由裁量中有的会以此作为不便明说的事由予以考量;但这种身份事实进入量刑的实际,我以为也应当在反对之列,因为这里有法官本身的传统观念认识,甚至说有歧视的成分在里面。
李妍:给受害人指定一个“陪酒女”的身份,那么在具体裁量过程中,就可能证明受害者可能也存在过错,进而减轻罪责。比如,2011年9月,南通某会所,商人张某和朋友各自找了一名小姐陪酒。次日凌晨,张某将已喝得烂醉如泥的被害人带至某大酒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最终张某获有期徒刑3年6个月。这个量刑就是从轻的。有理由认为,法院是考虑到了受害者自身的不妥、不检点的地方。
法律和公共舆论如何各守其界?
马想斌:这个案件中,随着各种碎片化的事实不断爆出,争议点一个接着一个。作为一个已经成为公共事件的个案,该如何收场才是最好的选择?
陈方:这个案件被报道以来,一些不该成为“中心人物”的人都红了,比如发告媒体书的继任代理律师,比如易教授,他们的言行夺人眼球,也使得媒体对该案件本身的关注偏离了轨道。如何收场,还是法律说了算。
傅达林:回顾这起案件的整个过程,一波一波的舆情背后,折射出公众对类似个案司法公正的担忧。消除这种担忧,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关键是司法机关做好回应与释疑工作。该案的收场,首先在于司法机关,在能够公开的范围内,应当作出足够的公开,通过回应消除舆论的担忧与焦虑。特别是法院作出判决后,如何进行有效的说理和释疑,将至关重要。只是公众期许的或许并非那一纸判决,如何从该案中找到家庭教育失败的教训,如何退回到法律的理性疆界各守其职,如何提升公共讨论的价值空间和理性成分,可能才是这起案件的社会价值点。
李妍:围绕该案所有的纷纷扰扰,最终指向,都是司法公正。所以这件事的收场,当然需要法律给出一个公正的处理,给受害人一个公正的说法,给公众一个满意的交代。但司法公正的过程如何让公众感知,对法院来说,确实是个技术问题。所以希望对于这一起已经成为公共事件的案件,应该做好舆论应对、公众说理、释疑的准备,这也是这起个案良好收场的一个重要因素。
马想斌:法律的问题就交给法律。尽管这可能是一个人人可当“评论员”的时代,但绝不是一个人人可以“审案子”、干预司法的时代。我最希望看到的是,除了该承担责任的承担责任外,我们以上讨论的争议点,今后不再是争议点。我最希望看到的是,公众对个案的质疑,能够从特权猜疑转移到对程序正义的追寻,和法治基本观念的坚守上。
傅达林:对案件的报道及舆论参与,与其说是一种理性争论,不如说是一种迎合民众情绪的娱乐行为。从这个角度分析,我觉得公众也有需要反思的地方,因为我们行使监督权的态度与方式,本身就是法治状况的重要内容。
(2013年7月20日《燕赵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