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恒顺
据报道,今年以来屡屡被曝虚假销售、夸大盈利等问题的中联重科再出“事端”。日前,有市场人士爆料称,其已向香港和内地两地证监会及港交所实名举报中联重科“财务造假”,称中联重科存在“涉嫌操纵利润以及涉嫌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两大违法违规行为”。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已经初步审理上述举报,而港交所也已收悉材料并正“进一步了解”,而中国证监会方面对此事件尚未回应。
这种“曲线救国”式的揭露造假行为,对当事人来说,可能实属无奈,但也反映了内地和香港在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打击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差距。
近年来,对一些在香港和内地同时上市的公司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虽然当事人同时向两地监管部门举报甚至是先向中国监管部门举报,但往往都是在香港先被调查、处理,然后境内才启动调查处理程序,感觉我们的监管部门的行动总是慢一拍,而且惩治的力度却又轻许多,威慑力度明显不足。这说明,在遏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方面,内地确实有许多值得向香港学习的地方。
只要香港证监会觉得有市场失当行为“已发生、正发生或可能发生”,便可寻求资产冻结令,毋须以刑事裁决为先决条件
最值得学习的是香港完备的法制。打击和遏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完备的法制是基础。在香港,规制证券期货市场的法律主要是《证券及期货条例》,这一条例及其附属法例在2003年4月1日生效。通过这一条例,香港建立起了比较公平、高效率及高透明度的证券期货市场和现代化的监管架构,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吸引更多发行人和投资者进入市场,促进市场发展。
香港证券监管法制特别是《证券及期货条例》值得我们学习的内容有许多,比如其确立的科学灵活的监管架构,投资者便利的维权机制等,但最值得我们学习的还是其对违法行为严厉的监管和制裁措施。比如,《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规定,只要证监会觉得有市场失当行为“已发生、正发生或可能发生”,便可寻求资产冻结令,毋须以刑事裁决为先决条件,对于招股文件失实、财务造假等行为,则可以责令企业向投资者退回全部集资。正是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台资公司洪良国际因造假行为,被香港证监会勒令退市并以10.3亿港元巨资回购全部7700名公众投资者手头的股份,洪良国际的保荐人兆丰资本,则被证监会永久吊销牌照并罚款4200万港元。香港对违法行为本身不仅处罚严厉,而且,一旦查证属实,监管部门的调查费用都可以由违法者承担。比如,2009年11月香港“泛海”案宣判时,不仅4名被告均被处26至30个月监禁,同时还分别被判向证监会各支付28万多元调查费。而我们的证券法律法规在某种意义上似乎是“鼓励造假”,比如,2005年和2006年紫光古汉对外公开报告中虚增净利润达4500万元,证监会根据法律规定,对一系列造假行为仅给予50万元罚款,公司相关人员仅处39万元罚款,这一罚单与公司通过造假获得的巨大利益形成极大反差。
另外,香港证券监管法制的“与时俱进”也值得我们好好学习。《证券及期货条例》2003年4月生效后,香港依据实践发展,多次对其修改补充,或者增加相关附属法例,最近几年更是年年修改,每次修改都填补了一些“现实漏洞”,都提高了投资者保护力度和监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