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政治学研究所和社科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中国政治发展报告(2013)》称,“施行已半个世纪的劳教制度已经不能跟上时代脚步,对公民自由构成巨大威胁,已到了必须要改革的时候”(8月6日《新京报》)。
其实,劳教制度的存废问题并不是新闻。2012年10月12日,新华社就曾发过评论《中国劳教制度改革不可避免》。2013年两会期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明确宣布:中国劳教制度的改革方案“年内有望出台”。
肇始于1957年的劳教制度,其在特定历史时期所发挥的作用,现在无需置疑。需要考量的是,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劳教制度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该如何评判其是否有存续的必要。换句话说,一项法律制度的设立或者存废,需要设定一个基本的评判标准。
首先,要看这项法律制度的设立,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未经法定程序设立的制度,不能称之为法律制度。就这一点而言,确立劳教制度是履行了法定程序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由国务院公布的,其形式的“合法性”在当时没有问题。但在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立法法》后,情势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立法法》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收归”法律行使——也就是说,除了法律,其他任何法规、规章都没有作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规定的权力。随着《立法法》的实施,劳教制度陷入了形式“不合法”的窘境。《立法法》已实施十余年,但这样的窘境至今仍未突破。
其次,要看这项法律制度的设立,是否起到了保护人权的作用。特定历史背景下劳教制度的作用,当然不容置疑,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劳教制度是否还能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否符合保护人权的时代要求?劳教制度在变革时代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案例,在不断撕咬民众神经的同时,也不断地陈述着一个事实——这项法律制度,真的过时了。
再次,要看这项法律制度的设立,是否贯穿了法治的要求。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这是无数事实证明了的真理。在未经法庭审讯定罪的情况下,即可将当事人投入劳教场所,受到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等处罚,这种缺乏监督和限制的劳教制度,客观上为某些人滥用权力提供了可乘之机。
“只有确保制度供给跟得上时代脚步,确保法律规章不断与时俱进,才能奠定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将一切权力运行纳入法治轨道。”《制度供给应跟上时代脚步》这篇文章,说得真好。(张国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