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 巍
以欺诈手段骗取补偿款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利益,而且侵害了其他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法律在此过程中不作为,必将导致国家信用的降低,危害法治社会的健康发展。
据8月31日京华时报报道,近日,唐山一女商人因拆迁获得争议赔偿款的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此人2007年为骗取国家拆迁款,非法伪造资产评估报告和鉴定部门公章,涉嫌骗取国家赔偿款1000多万元,唐山检察机关曾以“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但令人费解的是,在犯罪事实清楚和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却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据公文显示,“不予起诉的决定”是基于该市委“协调会”的“会议精神”。而在同样的建设项目中,两名类似性质人员在另案中以8万元、88700元的诈骗金额分别被判处七年和六年半徒刑。
从法律层面讲,不论是1000多万元的涉案金额,还是涉嫌侵害国家利益的犯罪动机,不论是伪造公章的犯罪情节,还是事后认罪态度,都不能得出“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的结论。根据国家司法解释,对《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认定数额巨大的标注是“50万元”以上,举轻以明重,1000多万的涉案金额无论如何都够得上“数额特别巨大”。
同样一个检察院,同样涉嫌以诈骗手段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一个被重判,一个被认为“情节轻微”——同案不同判的差别竟然如此悬殊,实在说不过去。公平和公正是法治社会的核心理念,不能因为当事人不同就选择不同的司法态度,更不能因为所谓的“会议精神”来干扰法治精神。
我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拆迁补偿问题已做出详尽规定,在拆迁过程中既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好国家利益,既要做到公平公正,避免“暗箱操作”,又要合法合规,保证补偿程序的公开透明。
法律在拆迁过程中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赋予被拆迁人得到合法补偿的权利,二是在国家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所作为。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大都属于弱势群体,社会关注大都集中在被拆迁人权利维护方面,地方政府也多以稳定为由倾向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这是正确的,因为拆迁的目的就在于改善群众生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如果保护不好被拆迁人的基本利益,那么拆迁就背离了初衷。
不过,法律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对保护国家利益的应有作用,同样不能被忽视。实践中,各地经常出现被拆迁人利用伪造、编造等手段制作非法评估证书,或与政府工作人员和评估人员勾结获取非法拆迁款等恶意侵害国家利益的情况。司法机关对待这些情况不能听之任之,必须有所作为。对那些妄图利用不法手段在拆迁补偿中肆意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司法机关应代表国家依法提起公诉,对确有犯罪行为的应依法定罪量刑,不能以任何理由姑息放纵。
此外,一个项目拆迁补偿的数额是固定的,如果法律放纵了那些以非法手段巧取豪夺补偿款的行为,就是对其他被拆迁人的不公平。所以,以欺诈手段骗取补偿款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利益,而且侵害了其他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法律在此过程中不作为,必将导致国家信用的降低,危害法治社会的健康发展。(朱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