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 方
日前,一份“2013年211工程学校招生性别歧视报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报告显示,在今年的高校招生中,全国112所211工程学校,只有31所不存在性别歧视,81所211高校在招生中存在性别限制,其中34所属于直接违规。
报告中所谓“性别歧视”,是指高校在招生时对男女考生划定不同的分数线,相同的专业,女生的录取分数线却要高出男生很多。或者,有些专业只限定招录男生或女生,以至有些考生因为性别限制不得不放弃自己喜欢的专业。
高校招生中的性别歧视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每年高考结束,该话题就会像回锅肉似的被舆论“轰炸”一番。多年“轰炸”之后,教育部对此也有所行动。今年5月22日,教育部公布《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杜绝录取歧视”被写入新版规定。新规定特别指出,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从以往的争论来看,高校限定男女生录取比例,确实考虑了男女性别差异与专业的关联性。支持“男女差别录取”者认为,考量一项公共政策是否公正,不仅要看程序,还要看最终的结果。如果女生在特殊专业上就业前景黯淡,在招生录取上不加以限制,录取程序上虽然公平了,但最终的结果可能对女生造成更大的不公平。而反对者则认为,受教育并不必然与特定专业的就业挂钩,教育的问题应该回到教育本身来解决,简单顺应就业市场是把就业歧视延伸到教育歧视,是以就业困难为由限制学生的受教育机会。
对考生而言,公平是最起码的诉求。而1:1的录取比例是不是就保证了公平,其实也有待商榷。我们不能把对公平的要求仅仅诉诸程序,实质上的公平也不能忽视。性别差异是客观存在的现实,特殊专业的职业发展对男女生有不同的要求,也是客观现实。所以,如果我们一味地要求简单划定1:1的录取比例,只是一种表面上的公平,甚至有些矫枉过正。比如,那些艰苦或对体能要求较大的专业,从保护女性的角度看,适当限制女生报考并非歧视,而是尊重。只有尊重了性别和专业的差异,才能做到真正的公平。
笔者认为,要杜绝高校招生录取存在的性别歧视,需要教育部门在特殊专业类的招生规章中细化录取准则,分门别类规定哪些特殊种类可以有性别限制。但必须说明的是,《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只是一个指导性的文件,高等学校依法具有招生自主权。所以,杜绝性别歧视有赖于高校招生的“道德自觉”,尽可能缩小“特殊种类”的范围,并且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地吸纳民智,最大限度取得共识。(陈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