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报道,吉林省原副省长田学仁涉嫌受贿案开审在即,有些向其行贿买官的人却仍在原岗位上。
虽说有行贿行为不意味着行贿人必然要走上被告席,但据“两高”联合发布的《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就应追究刑事责任。大量行贿人逍遥在法网之外,“不够立案标准”显然无法自圆其说。
行贿人被免罚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主动交代”。其法律依据就在刑法第390条中,“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可现实中,依行贿人“主动告发”而导致受贿人案发的情况少之又少。
从司法实践看,行贿人的“主动交代”,多发生在被反腐机构或侦查部门介入调查之后,“被动”的意味其实更多些。在多数国家,这种“主动交代”还需行贿人出庭指证受贿人作为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基础条件。
当然,我们得承认贿赂犯罪的查处确有其难点。贿赂的过程通常发生在两人之间,很难征集到目击证人,也没有犯罪现场可供还原。正因为贿赂犯罪的证据搜集殊为不易,才有“污点证人”制度在国内的明滋暗长。但这种“心照不宣”的潜规则毕竟缺乏制度保障,又容易滋生司法腐败。比如,“主动交代”的“主动”如何认定?什么情况下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什么情况下又不可以?凡此种种都给了司法官员颇为宽泛的自由裁量权。
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公开,民众不清楚向田学仁买官者为何仍然在岗,对于行贿人为何得以免罚知之不多,质疑必然由此频生。
这需要有关方面回应社会关切。不过,解除公众担忧的最好办法,就是通过修法来使“污点证人”制度化。行贿人要想得到免罚,就得走上法庭公开指证受贿人。这既是刑事审判“直接言词原则”的底线要求,也是司法公开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