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加快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确保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
互联网在深刻改变着人类社会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一系列风险和挑战。近年来,随着全民触网,网络违法犯罪现象也发展迅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在网络信息传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互联网的属性比较复杂,但作为媒介的特征是十分明显的,在网络信息传播活动中侵犯他人权利包括触犯刑法的行为为数不少,比如网络谣言。传统犯罪以网络为载体出现了新的变化。由于缺乏管理,网络为一些传统犯罪大开方便之门,加大了打击难度,比如网络传销、赌博、贩毒等。围绕着网络自身展开的犯罪行为,如有组织的、形成地下产业链的黑客攻击。而在轰动一时的棱镜事件发生后,网络时代的国家安全问题彻底浮出水面,其危害程度比其它各类网络犯罪行为更甚。
与暗流汹涌的各类网络不法行为相比,当前的网络管理立法与管理体制则不容乐观。在立法方面,表现为被动滞后、层级低、可操作性不强;在体制方面,表现为缺乏总体战略设计,各部门之间职能交叉、权力冲突较多,治理方式常为运动式而非制度化。 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立法的缺陷导致职能部门难以统一高效执法,职能部门力量的分散又使得立法工作总是显得“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已经有了较为清晰的论述,“面对互联网技术和应用飞速发展,现行管理体制存在明显弊端,主要是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权责不一、效率不高……如何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和舆论引导,确保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突出问题。”
无论是《决定》还是关于《决定》的说明都将“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加强网络法制建设”摆在了重要位置。因此,依法管理网络无疑是实现网络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所在,但“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加强网络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或者说前提条件,就是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继续深化和统一认识,不断深入理解依法管理对于互联网发展的深远意义,而不是将互联网精神断章取义并以此作为抗拒网络法制化的理由。
以“两高”出台关于打击网络谣言的司法解释为例,尽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其出台之后,仍有不少人担心会阻碍网络言论自由。这也是当前网络上普遍存在的心态,对依法管理网络怀有其可能与自由为敌的戒心。自由开放是互联网的核心精神,但同样有为数不少的人将其曲解为一种不用承担责任、不用接受规制的绝对自由,并将名言“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发挥到极致。事实上,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无论在网上还是网下都具有统一性。“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现代法治发轫之初有识之士的这些深刻论述,放在个体精神更加张扬、价值体系更加开放的网络时代,愈发振聋发聩。
面对层出不穷的网络不法行为,依法设立更为具体的惩戒权并向网络延伸已是大势所趋。过度的自由带给网络的不会是无限制的繁荣,而将会从根本上瓦解网络社会存在的基础,这和现实社会的维系是同样的道理。贝卡利亚在其《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写道,“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续的战争状态弄得筋疲力尽,也无力享受那种由于朝不保夕而变得空有其名的自由,法律就是把这些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的那部分自由。”对于今天的互联网来说也是如此,如果人们不能提供“自由的结晶形成惩戒权”,那么必然会有某些如贝卡利亚所言的“专横的心灵”“极力想霸占别人的那份自由”,每个网民都将陷入无力自保、权利随时可能受到侵犯的危险境地。
“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在社会剧烈变动的时代,有识之士富有远见地认识到并阐述了社会契约以及法治精神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在当前这样一个网络社会急速兴起并对传统社会形成巨大冲击的时代,从理论到实践都需要不断推动网络法制建设深入人心,从而使更多人深刻认识到,只有依法管理才能带来真正的网络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