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给自己的车投了交强险后几个小时,车就发生了意外,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时,保险公司却以“合同生效时间未到”为由拒赔。
投保后不久,他发生了车祸
长葛市的李小兵常年跑运输。2012年12月23日11时许,李小兵到保险公司为自己的的小型客车投保交强险。李小兵交纳了保险费后,该保险公司给李小兵出具了保单。此时,保单生成时间为2012年12月23日11时15分。然而,保单显示,合同生效时间为2012年12月24日零时。
投保当日19时许,李小兵驾驶其小型客车行至长葛市人民路中段时,撞倒了行人宋国远,随后在紧急避让的情况下又与杜军琦驾驶的货车相撞。随后,杜军琦被送入长葛市某医院救治,并最终抢救无效死亡。长葛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李小兵负全部责任,杜军琦与宋国远均不负责任。
此时,李小兵想到自己刚投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该能给自己一定的赔偿。随后,李小兵来到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并说明情况。然而,该保险公司认为,保单的合同生效时间是2012年12月24日零时,李小兵发生车祸的时间却在此之前。为此,该保险公司拒绝李小兵的赔付要求。无奈之下,李小兵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合同生效时间应以哪个为准
法庭上,保单的生效时间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李小兵认为,保单生成之时便表示合同生效,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正常的赔付标准对其进行赔偿。然而,保险公司认为,合同上约定的很清楚,白纸黑字写着“合同生效时间为2012年12月24日零时”,李小兵对此签字认可,应当视为双方约定的合同生效时间为2012年12月24日零时,合同尚未生效,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因此李小兵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保险公司要赔
长葛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小兵给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单上显示的有效保单生成时间是2012年12月23日11时15分。李小兵在该时间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也收取了保险费并出具保单,这就可以认定双方达成了订立交强险合同的合意,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虽然保单显示合同生效时间为2012年12月24日零时,但该生效时间与李小兵投保时间相比,出现保险空白期,这与交强险的立法精神相悖,实际上也排除了投保人在该保险空白期享有的分散风险的权利,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应为无效。故本案交强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2012年12月23日11时15分。交通事故发生于交强险合同生效期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为此,长葛市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李小兵诉请的各项费用依法核定共计438167.42元,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承担上述费用中的120000元(其中医疗费10000元)。
随后,该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朱耀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