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加强和改进司法人员廉政建设工作,着力锻造清正廉洁的司法队伍,是促进我国法律良性发展及提升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前提,也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重要保障。我国的司法腐败一直备受关注,虽然在我国现有法律也有司法人员廉洁保障的一些规定,但未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腐败问题较为突出。为此笔者就如何构建司法廉洁保障机制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司法 廉洁 保障机制 思考
司法途径解决民间纠纷是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近年来,我国司法腐败已成为最重要的国家公害之一。这一毒瘤的滋生,是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根源,也关系着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及国家的长治久安。因而,如何构建司法廉洁保障机制是我们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摆在重要的日程。
一、 司法腐败的现状
《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2:中国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化》中统计,我国每年因违纪违法受到惩处的司法人员平均为864.6人,占整个司法队伍的2.85%。在内蒙古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区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显示了一组数据,内蒙古2000年至2005年上半,全区司法人员中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共有476件641人,分贪污、枉法、渎职、侵权等犯罪类型。其中135名领导干部,大多数为基层公安局正、副局长,派出所正、副所长,法院正、副院长,法庭正、副庭长以及看守所正、副所长等具有一定职务职级的干警。涉及的罪名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罪等。
二、有效遏制司法腐败的紧迫性
我国的社会是一个人际关系社会,注重礼尚往来,这一思想根深蒂固。目前在人民群众中存在信访而不信法的现象,法律在人民心目中失去了公信力,这很大程度上与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及司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及执法人员的腐败现象息息相关。正是这种状况使得司法领域在人们心目中失去了应有的地位。从而使得众多的法律案件涌入到信访队伍的非常态化,引起了社会矛盾的激化,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也阻碍了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为此司法廉洁保障机制的建设非常迫切。
三、司法腐败的特征
1、主体拥有特殊权力。司法腐败的人员大多数具有特殊的职务和权力,如侦查权、起诉权或审判权。他们往往是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从内蒙古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区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显示司法人员腐败中,领导干部约占21%,这些人均是公安、法院、基层法庭的领导。
2、主观上多为故意犯罪。从司法人员犯罪情况上分析,触犯罪名绝大多数都是贪污、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等,他们受利益驱动,在法院的刑事、民事审判环节徇私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进行重罪轻判或徇私舞弊,以罚代刑,放纵犯罪。这些行为主观上均为故意犯罪。
3、犯罪隐蔽性强。司法人员的腐败大多变现为权钱交易。这些人知法、懂法,在自我保护的意识下,往往以表面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的目的,不会留下过多的犯罪证据,犯罪的过程和情节更加隐蔽,难以被察觉和发现。
4、腐败形式多样性。司法腐败形式多种多样,从侦查、起诉、审判、监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执行等多个环节,表现为贪赃枉法,索贿受贿,暗中收取好处费,当事人与律师法官相互串通,办理“金钱案”,徇私舞弊办理“关系案”、“人情案”。
四、司法腐败成因
1、利益观念错位,法制观念淡薄。目前的特权意识和观念影响着部分司法人员,他们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地位,不能正确行使职权,将公权力进行私用,滥用人民赋予的司法权,这些司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置法律不顾,肆意妄为,胡乱执法。
2、现有法律对司法人员腐败的惩处力度不够。从我国现有法律对司法人员犯罪的惩处上看,一方面量刑偏轻,另一方面立案标准要求过高。司法人员腐败构成刑事犯罪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同时要符合立案标准在此基础上,司法人员犯罪具有隐蔽性,犯罪证据不好固定,侦查难度加大,从而给司法人员腐败,提供了侥幸心理。
3、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存在缺陷。首先,从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来看,司法机关(如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这种现状导致司法权不可能真正独立。其次,干警们的人事管理归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管理,职级待遇受到党委决定,这些就不能避免的司法权受到行政权的干预。再者,办案经费及干警工资、办案装备需要从地方财政支出。以上决定了司法机关及人员办案独立性难以保障,会受到多方外界因素的干扰,不能真正的实现司法独立,这是司法腐败的原因之一。
4、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滞后。司法机关内部规范司法人员的部门主要是各个单位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这种体制导致了监督机制不能发挥有效作用。首先从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上分析,属于内部机构,整天面对的都是相互熟悉的同事,在面临一些问题的时候都讲究人情关系,互相会照顾对方的感受,都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通病,不利于监督。从人员上构成来看,纪检监察部门面临着人员少、人员老化的现实问题,导致纪检监察工作深入开展难度加大,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5、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司法人员司法权过大是司法人员腐败的根源,正是由于司法权力的过大使得司法人员手中握有权力,往往会钻法律的空子,打擦边球。审判机关的审判权力及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权,在这两个环节容易滋生司法人员腐败。虽然我国审判机关实施了量刑指导意见及检察机关不起诉的相关规定。但是法官及检察官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裁量空间的过大,给司法人员走上腐败道路创造了可能性。
6、司法人员业务能力不强,个人素质不高。其一,从事法律工作不同于其他行业,它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我国的法律正在逐渐的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每年都会有大量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也有部分的新法律出台实施,因此作为一名司法人员不仅要能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进行定性还要准确的适用法律。这就要求司法人员要有终身学习的能力。要紧跟上法律的修改,跟上法律的脚步。时刻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其二,司法人员的素质不高。在我国正式施行国家司法考试之前,司法队伍人员结构复杂,就目前我单位人员实际情况看既有老师及军队干部及其他党政部门转来的人员不在少数。这些人员没有受过专业的法律培训在法律修养方面比较欠缺。
五、司法廉洁保障机制构建中注意的几个问题
1、应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要打破党委领导的司法体制状态,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包含着司法人员管理奖惩制度的独立、职级待遇的独立、司法机关工资办案经费的独立以此来保证司法部门免受社会上特别是党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干预影响司法公正,造成司法腐败。
2、加大法律惩处力度,规范司法人员行为。我国的规范司法人员也有一些相关的规定,例如有《检察官职业道德》和《法官职业道德》。但是从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款上看,规范的过于宽泛不具有可操作性。应当将规范司法人员的各种行为规范进行细化。要加大对司法人员腐败构成刑事犯罪的加大惩处力度,发挥出刑法震慑作用。
3、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用好的制度管人。要给司法机关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配备专业人员,发挥应有的作用,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及业务流程,例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内部的回避制度及电脑对案件的分配制度,在各个执法办案环节减少人为的操作。用良好的制度管人,用办案流程进行规范。设立专门的案件相关人员的权利告知及手续交接部门,让案件当事人与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失去面对面行贿受贿的机会,例如目前在检察系统内部各个检察院都在设置的案件管理中心就有这个方面的职能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司法人员的腐败。强力推进立案信访公开、司法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立案、分案、审限跟踪、结案归档、现场执行等关键环节进行实时监控,为增强司法工作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要将强化外部监督与自身监督结合,接受外部监督。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要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不断完善执法办案工作中的廉政风险防控措,建立廉政风险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廉政监督员的作用,要求廉政监督员进行实时监督,并将发现的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汇报。
4、限制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避免权力的扩张和滥用。限制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也是避免司法人员腐败重要途径,如何限制自由裁量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笔者看来一要严格依法办案,严格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办案,二是要出台适用法律的相关解释让法律更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三是要出台司法判例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的地位,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导致一些事实情节相同的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的大相径庭的情况。使得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产生怀疑,使法律失去了公信力。做到以上几个方面能有效缩小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的力度。司法腐败也就失去了滋生的空间。
5、增强司法人员业务素质能力与廉政文化教育。要加强党性教育及业务培训,增强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能力和综合素质。对司法人员进行廉政教育,营造廉洁司法氛围选取的案例场景就发生在身边,看到这些场景感到很熟悉,能够促使司法人员更加主动地去思考廉政问题,将廉政文化深入人心,更加主动地相互监督、相互提醒、想廉、议廉、保廉的氛围更加浓厚。进一步增强了廉洁司法意识,坚持查办案件与警示教育、完善机制和建章立制相结合。潜移默化的熏陶。筑牢思想防线,积极营造风清气正、自警自律的工作氛围。
6、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司法人员权利益保护机制建设。司法人员适用的是法律,面临的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分子,特别是法官及检察官们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避免不了要得罪人甚至是受到威胁和恐吓,所以说法律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适当提高司法人员的待遇,要制定各种保护司法人员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各项制度,打消司法人员遭受报复的后顾之忧,以便更好的廉洁公正执法,只有这样才能让司法人员安心专研法律这一行,有效的避免司法腐败。
作者系:根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