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州1月10日电(林玲)记者从福建省公安厅获悉,针对部分群众未提前半年到公安机关申报暂住登记,无法及时申领居住证的现象,福建省公安厅于10日出台居住证申领便民过渡性政策,即从政策公布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流动人口在福建省申报暂住登记后,提供11种在居住地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证明中的任意一种,经调查属实的,不需暂住登记满半年,即可申领居住证。
2016年12月1日起,福建不再发放暂住证,而开始发放居住证,但“暂住登记满半年”成了不少人申领居住证的阻碍。
对于部分群众不了解法律法规政策,未及时到公安机关申报暂住登记,无法及时申领居住证的情况,福建省公安厅经过认真研究,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出台居住证申领便民过渡性政策。
今起至2017年6月30日,流动人口在福建申报暂住登记后,提供以下11种在居住地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证明中的任意一种,经调查属实的,不需暂住登记满半年,即可以申领居住证。
据了解,这11种证明包括:
一、合法稳定就业证明:1.工商营业执照;2.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4.录用(聘用)证书;5.社保缴纳凭证等。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1.自有(亲友)房屋产权证明文件;2.购房合同;3.房屋租赁合同;4.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三、连续就读证明材料:1.学生证;2.就读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等。
当过渡期结束后,即2017年7月1日起,福建省公安厅将严格按照《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居住证申领业务。
警方表示,希望流动人口在到达居住地后,应当及时履行向公安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的义务,以免影响居住证的申领及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享受。(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