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了,头发都等白了,但慈善立法仍然停滞不前。”7月16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国慈善立法研讨会上,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感叹不已。不过,对于要不要“催生”这部“难产”的法律,体制内外却存在不同的声音(7月23日《人民日报》)。
汶川地震后,民间慈善井喷,慈善立法呼声很高。但是,由于各方在立法宗旨、政策定位以及管理体制、税收等关键问题上未达成共识,慈善立法至今仍未能进入实质立法程序。制定法律,既不怕博弈,也不怕“代言”,就怕立法权被垄断。慈善立法“难产”,实质上是行业和部门利益没能有效博弈所致。在立法的过程中,不应缺乏有关各方进行利益公开博弈的过程,不应缺乏各利益群体相互表达、交流甚至辩驳的环节。否则,慈善立法要么是“闭门造车”,要么会被个别利益群体所挟制。这样的法律,即使制定出来了,在执行中也难以平衡部门利益。
慈善立法是给“善”立规矩,而不是权力、利益的再分配,慈善立法之所以8年还“难产”,部门利益是最大的障碍。从《慈善法》草案来看,慈善法着力规范三点:一是慈善组织的登记管理体制;二是慈善组织应当享受的税收优惠和对慈善财产依法进行管理使用的权利保障机制;三是通过慈善捐赠、慈善信托等制度设计,在慈善领域引入竞争和效益机制。每一项调整都需要政府及管理部门放下一些利益,但这比较难。
美国的基金会专家Peter曾经指出,“如果你希望蜗牛舒展开自己的身躯爬行,你必须首先让它感觉到安全才可以。在生存条件艰难,法制环境混乱的状态下,机械地要求慈善组织公开透明,不但难度大,而且效果差。慈善组织透明度目标的实现,要求进一步完善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规则、活动准则、税收规则和财务会计准则,这些内容,在研究起草慈善法的过程中,应当进行专题研究”。数据显示,美国13岁以上人口中的50%每周平均志愿服务4个小时;75%的美国人为慈善事业捐款,每个家庭年均捐款约为1000多美元。在美国,推动慈善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国家有一个对慈善部门发展有利的法律环境。除了政府的立法和监督以及民间专业评估机构的监督外,还有媒体以及关心慈善事业的民众和慈善组织的内部监管。
慈善法治化,既是对慈善的肯定与保障,也是让人行善的根本保障所在。首先,通过免税政策让慈善逐渐成为一种社会习惯和普遍现象。它一方面鼓励富豪捐赠,成立慈善基金会从事公益服务;另一方面也鼓励不是很富有的人拿出一部分钱来捐赠,以减免自己的所得税。一是拓展税前扣除的内容,如将捐赠实物等纳入扣税或免税的范围等。二是拓宽免税主体。无论是个人或法人、非法人,凡向慈善组织或合法主体主办的公益活动捐赠的,都应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三是政府对慈善公益组织给予补贴、免税等扶植及奖励等。
其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透明度、公信力。与其他组织相比,慈善组织的最大优势是具有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公信力。丧失了公信力,慈善组织就会丧失资源、丧失力量,甚至丧失存在的价值。因此,确保慈善组织公开透明是制定慈善法的关键点。一是立法在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利益冲突规则、财产管理和使用等各个方面设计出相应的制度。二是保护公民知情权,建立健全慈善组织对捐赠款物使用和管理的信息披露机制。三是建立相应的问责制度。如,郭美美事件之所以让“红会”蒙羞乃至失去公信力,说到底是没有问责。(刘英团/正义网-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