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在山西襄汾溃坝事故中被撤销党内职务的原临汾市委书记夏振贵以山西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的身份出席了一个公开活动,这一消息也得到了山西省委统战部官员的证实。近几年来,以免职为代表的问责有被滥用的趋势,甚至被网友称为被问责官员“带薪休假”的代名词。梳理过去几年一些问责免职官员的经历发现,出事——免职——冷却——悄然复出——舆论质疑——回应合规——不了了之,成为他们的轨迹(据8月2日《新京报》)。
与前几年官员问责风暴中有省部级官员引咎辞职、被免职的情况相比,近年来,被问责官员的身份和级别似乎不那么具有看点。但一旦被问责的官员复出,无论职级高低、是否异地,都会引起舆论的质疑。一个官员被问责后能不能复出?这是个颇有争议的话题,笔者认为,尽管“问题官员”复出会有损问责的威严,但多数人应该对此给予宽容,毕竟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只要能改过自新,重新出来工作也无可厚非。社会公众对官员复出之所以质疑,原因正如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成言教授所说:“目前很多官员都是悄然复出,对公众欠缺一个应有的说明。因此,往往令公众对之前的问责产生质疑。”
从2009年开始,舆论对官员问责制度的关注焦点从“下台”转为“上台”。许多落马官员悄然复出甚至得到提升,引起公众的质疑和不满,公众不满和质疑有时不在程序,而在于复出的官员并没有承担应有的社会和政治代价。诚然,被问责的官员有时并不是直接责任人,且不少“问题官员”在执政能力上确有过人之处,因此,举贤不避“过”、用人用其长也可以理解。但问题在于,轰轰烈烈的问责要具有震慑意义,必须以事实说明其严肃性与惩戒性,即便是复出,也要让群众心服口服。
而多数“问题官员”的“复出”,官方都没主动公布消息,都是被媒体追问后“承认”。在官员复出程序还未成为生效的法律文本之前,如何保证问责的效力和力度?只有无可辩驳的问责,才可能有无可指责的复出,只有无可挑剔的复出,才能有真正取信于民的官员问责制。
一个官员因渎职违纪,受到了处分,处分当然可以获得解除,官员本人也可以获得复用,解除和复用都需遵循严格的规定,这亦是世界各国通行法则。每一名官员所承担的责任,本身就有大小、时限、轻重之分,一个官员因为被问责,就彻底终结其政治生命,未免过于绝对化。单从官员问责制的完整性来看,一个完整的处分当然离不开必要的解除程序。这个程序既包括“问题官员”接受问责的时限,更应包括问题官员复出的情况说明。公众对官员复出的质疑,除了包括时间上的疑问,更多的还是为什么非要“官复此职”不可?如何考评复出后官员的新政绩?如果这些细节问题不能公之于众,就算问责时间明确无误,还是不能抹去公众心头的疑云。
近年来,由于缺乏合理的制度支撑,不少因公共事件被问责的官员,很快异地为官或换个岗位当官甚至升官,他们的神奇复出无疑损害了官员问责制的公信力。对此,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关注到“问题官员”的复出程序是一件好事,这也是走向政治文明与行政规范的正途。
笔者认为,在官员问责制推进过程中,无论是问责还是复出,都应当增强其公开性和透明度,尤其是要落实好问题官员复出的公示制度:一方面要详细解释新职位与复出官员的对应性与选择性;另一方面,还要为舆论监督创设绿色通道,以便更好地监督“问题官员”的复出之路。可以说,官员复出程序一旦法制化、规范化,以往云山雾罩的官员复出现象或许将会不再重现。(吴学安/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