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
隐私权是公民私权利,公民可自行维护权益,政府没必要设定行政处罚意义上的抽象“保护”条款。
2013年8月1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一部名为《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地方性法规。这本来是则不太引人瞩目的地方新闻,然而,由于第二天上海法官集体招嫖事件有关监控视频在网上曝光,这部《条例》中对于“传播监控视频”的禁止性规定及其高额罚则也引发了公众的热议。
平心而论,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初衷不可谓不良善,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嘛!隐私权保护关涉到公民个体的形象、尊严与人身、财产安全,无论怎么强调似乎都不过分。
然而,公民的隐私属于私领域,隐私权也属于私权利。公民如果自觉隐私权受到侵犯,可以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行为法》等法律法规自行主张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公民的隐私权,不必要也不应该设定行政处罚意义上的抽象“保护”条款。换言之,违法不等于犯罪,可以由公民个人去主张、争取和维护的民事权利,政府不必要也不应该越俎代庖。
在上海法官招嫖事件所引发的轩然大波下,网民对于《条例》的追问——“这样的规定究竟要保护谁?”还显示出了一种恰如其分的敏觉。因为:政府对于“侵犯隐私权”这种民事违法行为设定行政罚则,尽管是以保护一般公民之隐私权的名义,却可能在实际上维护了原本就不受节制的公权力,变相“保护”了某些贪污腐败的官员,使其免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在公权力仍未受到有效节制的背景下,我们尤其需要呵护社会公众的宝贵的监督精神与监督渠道。以上海法官招嫖事件为例,正是因为网络曝光了相关监控视频,群议汹汹之下,有关部门才开始重视并启动了调查惩处的程序。这说明,当体制内的监督渠道不畅时,“传播监控视频”的社会效果是正面的。
以保护隐私权的名义对类如“传播监控视频”这样的“民事违法行为”设定行政罚则是不合适的。
隐私保护与社会监督,体现了两种不同的法理原则与价值主张。公民的隐私需要保护,政府的权力需要监督,孰轻孰重,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原则性的权衡。泛泛而论,隐私权保护理所应当,但对于官员来说,其“隐私”的边界因其所占据和保有的公权力而理应受到合理的限制,社会舆论和一般民众也有权对他们的日常作为进行监督。
□刘显刚(青年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