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追踪
8月20日,《法制日报》视点版刊登了调查报道《行贿人入围投标出租车经营权遭质疑》。
时隔两天,8月22日上午10时许,记者电子邮箱收到江苏省常州市运输管理处发出的《关于“法制日报采访函”的答复》。
该“答复”仅回答了采访函提出的9个问题中的3个问题。
采访函提九大问题
8月13日下午1时许,记者前往常州市运输管理处就“2013年常州市区新增客运出租车经营权招投标”一事采访调查时,未能见到分管负责人和主管领导,该处负责接洽的办公人员随后向记者提供了电子邮箱地址,应允接到采访函后尽快以文字回复。
记者随后向常州市运输管理处提供的电子邮箱发出采访函,提出九大问题:
常州市运输管理处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自2010年至今,常州市客运出租车数量扩容与行业管理如何促进了本地城市面貌改善、促进了本地经济的发展?
请提供目前常州市客运出租车辆总数。
请证实并提供贵处撤销出租汽车科管理科原副科长蒋某伟、撤销运管处原副处长肖某军、撤销出租汽车科管理科原科长薛某荣行政职务的行政决定及具体时间。
蒋某伟因受贿被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判刑,运管处作为2010年、2013年的招标人,是否应依据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对行贿人常州市东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何某婷、公司股东周某军(何某婷之夫)、常州市联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于某个人及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何某婷、周某军、于某的行贿犯罪行为经2011年11月法院判决书确认并对被告人蒋某伟作出有罪判决,贵处作为2010年、2013年两次招投标的招标人,如何看待东方、联创两公司2013年参加竞标,这两家公司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合格的投标人”?
请贵处负责人证实是否看过戚墅堰区法院对被告人蒋某伟下达的刑事判决书?何某婷、周某军、于某的行贿犯罪行为是否不符合2010年招标文件相关资格及准入规定及相关承诺?
请贵处负责人依据2013年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第二大项第4项“参加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内容,对照何某婷、周某军、于某行贿犯罪行为进行评判:该3人行贿犯罪行为是否对应不符合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行为,理由是什么?
请明确何某婷、周某军、于某所在的东方、联创两公司为何在法院判决蒋某伟犯受贿罪后,依然有资格参加2013年的竞标并得以预中选,而没有在法院判决书生效后被“取消下一轮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竞标资格”?
回应缺少“针对性”
针对采访函,常州市运输管理处仅以“常州市运输管理处简介”、“市区出租汽车行业简介”、“市区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考评情况”和“本次招投标情况说明”四项内容进行了答复。
记者注意到“答复”中介绍这家单位的职权、职责表述——“常州市运输管理处是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国务院行政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主要承担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涉及道路客运、城市公交、出租汽车、货运物流、水运港口、机动车维修、驾驶员培训等多个行业”。
记者从答复中了解到,“目前,常州市区共有2542辆出租汽车,分布在17家出租汽车公司,从业人员近6000人,日载客量22.8万人次,占公交日均载客量的25%左右”。
据常州市运输管理处答复文字介绍:“我市向省政府提交了扩容500辆出租汽车的申请,今年6月,省政府批复同意常州的扩容申请……2013年7月,市运管处委托常州招投标代理中心就定价出让常州市市区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进行招投标。招标数量为500辆,设3个标段,12个标的。”
答复称:“为确保本次招投标工作有序推进、顺利实施,2013年6月,市政府召集纪检监察、检察院、法制办、交通局、公安局、人社局、财政局、物价局、信访局、工商局等部门组成了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讨论、制定、实施招投标各项工作。”
这份答复还声称,“所有考核项目全部由客观指标构成,评分标准在招标文件中公开,消除了人为因素对招投标结果的影响,最大程度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而对于两次招投标活动与一份刑事判决书密切相关,常州市运输管理处有无依法“行使运输市场监管工作”职责的问题,却避而不谈。(记者杜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