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浩/漫画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肆受贿,在向检察机关自首时却隐瞒了大部分受贿事实,没想到在缓刑期间罪行败露,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近日,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被告人姜惠强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对被告人姜惠强宣告的缓刑,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在案扣押的受贿款26.4万元予以没收,其余受贿款项继续予以追缴。
今年38岁的姜惠强,在事业上算是年轻有为。2002年至2011年,姜惠强先后在嘉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南湖区规划建设窗口、嘉兴市南湖区规划与建设局规划管理处工作,主要从事对管辖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审核、重要建设工程建筑方案审核以及规划验收等工作。
2008年3月起,姜惠强又先后兼任嘉兴市南环水处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分管南湖区五镇生活污水工程前期手续办理、项目审批、政策处理等工作,并负责项目招标、工程质量监管与安全监督等。
手里的权力大了,姜惠强自然而然地成了某些人眼中的“香饽饽”,不时有人向他“孝敬”代金券或是现金,希望得到“帮助”,姜惠强毫不客气地一一“笑纳”。
2011年7月,姜惠强得到消息:系统内的陆某、费某等人被检察机关查处。这对姜惠强来说简直是一个晴天霹雳。“我会不会也像他们一样被抓?”心虚的他辗转反侧,倍感压力。
经过一番权衡,姜惠强决定自首,但因心存侥幸,他只向检察机关交代了6万元受贿事实,其他受贿情况则瞒了下来,以为这样能够逃避更大的惩罚,像壁虎一样“断尾求生”。
2012年2月,法院依据到案证据认定姜惠强受贿6万余元的犯罪事实,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零六个月。
就在姜惠强自以为瞒天过海的时候,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通过调查相关线索,一步步地深挖,被姜惠强隐瞒的受贿事实也一件件浮出水面。
检察机关查明,2004年至2010年,姜惠强在徐某新建房屋的规划、审核及其挂靠公司承接工程中,给予徐某“帮助”,先后9次收受徐某财物合计价值16.4万元;2008年下半年,姜惠强收受某公司副总经理苏某的现金3万元;2008年至2009年,杭州某公司工作人员蔡某为“感谢”姜惠强在该公司承接的工程中给予的帮助,先后3次送给姜惠强财物合计价值3万元……
除了现金和代金券,姜惠强还接受行贿人安排的免费旅游。2009年夏天,姜惠强接受邵某“邀请”,到桂林去玩了一趟,3000元的旅游费都是邵某掏的。
自2009年开始,姜惠强为给小孩买学区房、给妹妹装修,不惜以“借”为名主动索贿,每次2万元。胃口越来越大的他,甚至在2010年的一次索贿中,一开口就要13万元。
法庭上,检察机关指控,姜惠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31.7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姜惠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已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