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7月29日新媒体专电(记者傅勇涛 刘元旭 姜刚)最近“高温热浪”袭击上海等城市,高温下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记者走访发现,防暑降温规定在一些地方却形同虚设,高温补贴屡屡成为用人单位剥夺劳动者休息权的“挡箭牌”。相关专家表示,高温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规定不能“被悬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硬规定”不能“躲清凉”。
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出台《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然而,记者日前在合肥、北京、重庆、上海等地采访发现,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几乎忽视了高温下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权利。对于明显忽视劳动者权益的现象,相关劳动部门接到的投诉却少之又少。
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孝民说,“零投诉、零处罚”折射出劳动者维权的弱势和政府监管的空白。一面是劳资双方博弈地位失衡,劳动者担心争高温费惹恼用人单位,主动放弃维权;另一面劳动部门坚持“不告不理”原则,只是公布投诉电话坐等举报,缺乏主动介入意识。
另一方面,记者采访发现,高温天气下,即使一部分企业落实了高温补助、《防暑降温管理办法》的部分规定,但是对劳动者高温下的休息权难以做到有效保护。
事实上,发了高温费,并不意味着劳动者的高温意愿就得到了保障。高温补贴仅仅是《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中的一个要点,是用工单位对高温下工作的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实际上,高温下的休息权比高温补贴更重要。
为保护劳动者权益,《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对劳动者在高温下的工作时间,做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在高温条件下,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或者改善工作环境,为劳动者尽可能提供一个凉爽舒适的工作环境,监管部门应加强这两方面的监管。
而一些用人单位虽然不安排农民工在高温下工作,但农民工休息的住所,多半是简易的活动板房,这样的“泡沫房”不散热还吸热,里面温度往往比外面还高。一些建筑工人说:“工棚热得像蒸笼,床架热得像烙铁,这样的环境即使休息也是一种煎熬!”
“高强度的劳作,若再休息不好,工人们无疑在透支自己的健康。”海南省公共关系协会副会长代红说,即使这些单位落实了高温补贴,确保高温下工作不超时,但工人们休息不好,这些措施又能如何?从法律层面看,应当补上这个漏洞,确保农民工高温下的休息权。
相关专家表示,高温权益保护需要监管部门要彻底转变“衙门式”作风,走出“空调房”,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劳动一线,察民情、问民意、护民权,走“群众路线”。(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