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大发
8月8日,为讨要拖欠近4个月的8万多元血汗钱,故城县女工头王敏在开发商的办公室割腕自杀,幸亏及时送医,王敏才捡回了一条命。13日,脱离生命危险后的王敏告诉记者,“能要来血汗钱,把命搭上都值!”王敏的行为被燕赵都市网报道后,故城县主要负责人对此进行批示。(8月17日《燕赵都市报》)
为了区区8万元的欠薪居然不惜自己的性命,女包工头王敏可谓傻到家了!毕竟生命是最珍贵的。然而,王敏选择这样的过激行为一是为手下的农民工生计和自身信誉所迫,二是实在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了,目的还在于走“大闹维权”的路数。她的“割腕讨薪”暴露社会恶意欠薪已“猛于虎”了,已“咬伤”了许多民工。
从事件的根源来看,首先在于开发商和承建商的恶意欠薪所致。这些老板真可恶,建筑商却始终以没钱为由,不按照约定支付欠款,还把皮球给踢开发商,两者“合演”老赖戏,把王敏逼向了绝境。按说,老板付薪按照合同办事就不成问题。但这些老板有意欠薪,好腾出资金卖地皮或放款获得高额利息,追求自己暴利最大化,不顾民工的死活,早已失去了道德的血液。
不能指望黑心老板道德自律,其实还靠制度讨薪。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元月22日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解释。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恶意欠薪,“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被追究刑责。可是实践中,遭遇欠薪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找了清欠办找劳动监察,调解不成找信访办,结果造成了讨薪路漫漫的困境。可见,真正的根源是恶意欠薪罪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制度讨薪成了“一纸空文”。
根据当前的法律设置,劳动者在处理被拖欠薪金的争议中维权途径有以下几种:一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二是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调解,三是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商和调解是一种较为便捷的途径,周期短,成本低,但由于内置于用人单位的体制内,实际效果往往极为低微。仲裁和诉讼在裁决、判决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但程序较为繁琐,周期较长,费用较高,对于既缺乏经济基础又缺少相关法律知识的劳动者一方来说,这一途径很艰难而且会维权成本很大,“赢了官司输了钱”几乎是常态。
因此王敏割腕讨薪实在是被逼无奈之下的所为。像她这样的大闹维权现象还有很多。比如“爬塔吊要工钱”,跳楼讨薪等等都是。事件发生后故城县主要领导对此事进行批示,截止到8月8日作为乙方的建筑承包商尚欠王敏清包费用7.8万余元。王敏在开发商办公室割腕讨薪后的当天,建设局协调开发商支付了5万元欠款,余款近日内将一次结清。这进一步证实了特事特办、一闹就灵的神力。但对其他恶意欠薪的老板又该怎样监督其不恶意欠薪呢?王敏虽然“胜利”了,但她的伤害代价太大了。但愿她的割腕讨薪能够刺痛制度要害,对那些恶意欠薪的老板有实质性制衡。(徐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