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夏以来,陈水总、唐慧、冀中星及上海几名法官集体买春的事件,使中国司法饱受非议。针对当前法院和司法不受信任的问题,法学界提出的方案是司法独立。
据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2012-2013年司法独立和司法效率两项排名,俄罗斯为122/124,很多明星转型国家也表现欠佳。而新加坡为20/1,香港为12/6。中国为66/44,处于中等偏上;美国为38/35,成绩不错但并不突出。而国外对司法的投入多是大手笔。以人均水平(美元)计算,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就达23.2,中国香港是19.2,新加坡37.8,波兰48.5,俄罗斯37.7,中国2006年的数据约为1.9。由此看出,在非西式民主与非多党政体下,完全可能建成高质量的司法独立;完成民主转型未必能建立起高质量的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昂贵的,尽管昂贵的不一定是高品质的。
对比司法支出很高但效果不彰的转型国家,中国法院简直太“好养”了,却为何总是舆论祭坛上的牺牲品?首先,战略机遇期、发展关键期往往是矛盾多发期,另外媒体报道也带来更多“影响性案件”。然而必须承认,司法能力不足、法官素质不高,法院受制于行政机关甚至领导个人或社会舆论而不能独立审判,以及司法不够公开透明,也是屡遭吐槽的重要原因。
国家和公众应给司法机关支持、信任与合法监督。给支持就是应有更多投入,吸引更多高素质的人成为法官,在岗法官能体面生活安心于事,而不是不断流失。给信任就是依法保障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对争议性案件,只要法院没有明显和确定的过错,公众舆论应保持克制,不应随意攻击。
合法监督是重点。时至今日,仍有党政领导干预个案审判,多数是为一己之私,为贪污腐败和制造冤假错案提供了空间,必须予以规范。宏观的司法政策制定权要通过人大等正常程序,个案应严格坚持宪法,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但结合国情,考虑到地方党政部门可能更了解情况,为维持地方发展稳定,特定情况下也应赋予其发表意见的权利。但只能发表参考意见,且必须由党委、政府等集体做出决议,经过民主讨论、正当程序并正式行文公布,供社会评判监督,绝不能直接下命令和指示。生效的法院判决必须执行,2010年陕西省某厅局公开否决法院判决的状况绝不应再出现,还应对相关人员有明确问责规定。
法院也应提高判案水平,同时保持应有的司法谦抑,不积极介入政治问题。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等同于西方的司法独立,要把司法独立与多党政治等西式“民主”体制剥离开来。另外要加强司法透明。人们对不能清晰知道的东西总会充满疑虑,这是公众对司法信任度不高的重要原因。法院不仅要做出高水平审判,还应依法将过程向公众展示,让人民得到看得见的正义。
重要的不是躲在司法独立的神像下念“信仰”经,而是进入真实的问题世界,帮助司法独立从困境中找出一条靠谱的“中国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