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原本不复杂,黑龙江省环保厅将办公楼卖给他人,但政府办公楼属于国有资产,买卖须经审批,由于相关部门不予批准,环保厅想退款把已卖出的办公楼给要回来。可问题是,买办公楼的人,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环保厅却不愿意,所以这事最终闹上法庭。
综观事情来龙去脉,环保厅先斩后奏,越权售楼,以白纸黑字声明并保证“拥有签约权利”的虚假事实,完成合同签订,错莫大焉。而被告也并非蛮不讲理,此前已同意退楼,但本着公平原则,已经投入的大量改造资金应获得补偿,这一诉求岂非合情合理。法院对此只需依法判就是了,可法院所依的法,竟然是早已废止的,这真让人大跌眼镜。作为法律专业出身的法官,难道不知道相关规章已废止了吗?这究竟是法官业务能力不过关,还是背后另有隐情?
毫无疑问,“废章判案”堪称又一司法丑事。从刑事到民事,梳理此类“反常判例”乃至“疾病判例”,我们不难发现,真正源于“法官能力有限或工作失误”者其实并不多,所以,对于“废章判案”的来龙去脉,黑龙江有关方面有必要查个清楚,给社会大众一个明白的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