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地讲,在网络上煽动追杀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陈周锡,并不那么符合侮辱罪的特征。所谓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但是,这种网络煽动暴力,并不是破坏陈周锡的名誉,而是公然号召威胁到他的生命。何况,侮辱罪一般是自诉案件,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才能作为公诉案件。所以,用侮辱罪立案有些牛头不对马嘴。
《刑法》上也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一罪名,主要针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且是“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但追杀记者陈周锡的言论是针对他个人,并且没有使用上述手段,同样不吻合。
此外,故意杀人罪通常要有预备或者着手行为,网络上煽动追杀记者陈周锡,发帖人仅仅是限于言论,而且是号召他人,并无预备和着手行为,也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目前,仅在《治安处罚法》中有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是,这种在网络上公然煽动追杀公民的言论危害极大。首先,它会造成网络和社会暴戾之气。这些年,也许正因为我们对于一些网络暴力言论放任不管,导致网络和社会暴力不断。其次,这种危害还体现在网络的暴力随时可能转化为现实的暴力,从而导致公民生命健康受到损害。比如某些头脑简单的网民看到网帖,头脑一发热,真做出杀害记者的事情,这让公民生命健康安全朝不保夕。
因此,对于用言论煽动也好,在网络上煽动也罢,只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威胁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行动起来,要像重视政府机关受到暴力威胁一样,及时调查,该治安拘留的进行治安拘留,该刑事立案的刑事立案。同时,还应该考虑增设暴力煽动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罪,对于在网络暴力煽动杀害公民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