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自2005年实施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得到了各级法院的重视,陪审员的数量和质量都有了明显的提升,在扩大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该制度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薄弱环节,其中“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正如周强分析的那样,上述问题的存在,既有人民陪审员不熟悉法律规定、不方便请假、有畏难情绪等方面的原因,也与各地法院不够重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指导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工作不到位、不规范有关。可以说,“陪而不审”是表征,真正的原因是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使用、管理、保障等方面制度还不够完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缺少明确的规范以及落实规定不够到位,使得现有的制度规范形同虚设。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对人民陪审制度运作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有着直接的感受。比如在人员的选任上,存在着“充数”现象,推荐、审查、任命机关比较注重选任对象的政治表现、年龄、学历等硬条件,却忽视了一些软性的条件。这些硬杠杠是任职的基本条件,不能随便突破,但对于一名合格的人民陪审员来说,更重要的是他对陪审工作的认识、履职的态度以及客观上是否有履职的条件。现实中有些陪审员不是把陪审当作义务,而是当作一种额外的负担,对法院的安排总是百般推托。有的陪审员本职工作繁忙,难以安排时间参与庭审,使得履职变得困难重重。事实上,在五年的任职期限内从未参加过一次庭审的陪审员不在少数,使得陪审员队伍的数字“虚胖”,如果不改变这一状况,再增加人数也是无济于事。
再比如,在人民陪审员的使用上存在“凑数”现象。不是严格按照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合议庭成员,而是组成固定的合议庭,有的地方还存在陪审员“长期驻庭”,成了“编外法官”的现象。有些基层法院将此作为化解案多人少矛盾的方法之一,如果担任审判长的法官意识不强、调配不当,不把陪审员当回事,就使得陪审员成了为组成合议庭而参加庭审的摆设。
还有些地方把陪审员当作杂差,存在“挪用”现象。陪审员参加庭审、调解之余,额外做些辅助工作,并无不当,但有些法院把陪审员当书记员使用,陪审员成了法官的助手,挫伤了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由此可见,要解决“陪而不审”的问题,既需要顶层的制度设计,更需要细化制度规范,提高规定的可操作性,防止好经被念歪,真正让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