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特约评论员兵临
一些官员犯罪的背后,总是与单位的监管乏力难脱干系。
广东一官员在澳洲访问期间因涉嫌强奸罪被当地警方逮捕,目前仍在当地法庭上争取保释回国,该事件经当地媒体报道后引发中国网民热议。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一名负责人日前表示,涉案者确系该院副院长。
这年头,官员性犯罪是件风险极高的事,何况是跑到国外去干这种事儿,难怪网民痛斥其“丢人丢到国外去了”。不过从网络舆情反应看,除了纯粹的道德谴责外,也不乏一些关乎法律的看点。例如,舆论指出了嫌犯行为在澳洲和中国面临的不同结果,在澳洲是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的强奸,而在中国则为最高五年刑罚的强制猥亵妇女罪。
犯罪者受罚,这是古今中外的常理,原本无需牵扯太多的公众神经。嫌犯无论是在澳洲受审,还是回国受审,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按照自己的刑事管辖权以及与犯罪地国签订的引渡条约,在刑事执法上也不存在什么法律障碍。如果嫌犯只是一个普通公民,舆论大概不会如此关注。一旦身份是官员,除了追问提拔任命者在其德行审查方面的过失之外,案件中一个更大的看点是:其所在单位如何将责任切割,以避免出现“一粒老鼠屎破坏一锅汤”的困局。
官员不是自由民,不仅受党纪国法的严格约束,更有单位如影随形的管理和制约。而一些官员犯罪的背后,总是与单位的监管乏力难脱干系。对此,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人声称,嫌犯是因私出国护照赴澳大利亚,行程并非由院方安排。然而,这种解释显然站不住脚。一来媒体报道所提及的嫌犯“代表团成员”与此种说法形成质疑,且该负责人称也不清楚;更重要的是,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将“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列为报告事项。那么这位“副处级”的副院长是否报告过?为何“院方也是在看到外媒相关报道后才发现此事”?难道对干部出国长达3个月未归单位不作调查?
可见,本案令人不可思议的不光是官员犯罪的“勇气”,更有单位对领导干部的监管不力。特别是在全国上下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时候,在各地越来越加强对领导干部出国情况管理的背景下,还出现完全脱离于单位监管之外的个案,这对我们热议的如何“将权力关进笼子”而言,无疑是个重要的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