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近日规定“不得以破案率等搞排名通报”,广受关注。但废除办案率考评,并不意味办案机关的工作不再受监督与考核,而应该引入群众满意率、公众安全感等更科学的指标。
“严禁下达‘刑事拘留数’、‘发案数’、‘破案率’、‘退查率’等不科学、不合理考评指标,不得以破案率、批捕数、起诉数、退查率等指标搞排名通报……”日前,河南省公安厅出台规范调查取证、落实执法责任终身制等十项措施,加强、改进刑事执法工作,防止冤假错案发生。(11月13日中国青年报)
刑事案件社会危害大,民众自然期望最大可能地揪出罪恶实施者。破案率等数字指标可说是最清晰的衡量标准,但长期以来,围绕破案率设置的各种指标,逐渐异化为政绩考核的标准。
客观地说,这些指标对于督促公安办案能够起到一定作用。然而,这些指标在设计原理上并不尽科学合理。犯罪发生率既有社会治安环境带来的必然因素,更掺杂着诸多偶然因素,发案数和公安工作并没有直接必然联系。
比如以退查率来说,补充侦查基于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立案、提请批捕、逮捕、起诉、定罪有着不同的证据要求,严卡退查率,就是在苛求公安“只许成功”,这有违刑事诉讼规律,导致实践中一些地方公安系统先行询问检察院甚至法院意见,确保“完美”后,再推定案件进程。
破案率也是如此,刑事案件能否侦破受到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而这个指标最容易兑水。为提高破案率,“不破不立”、“先破后立”在某些地方已经成了公开的秘密。立不上案,直接造成被害人诉讼地位及相关诉讼权利的散失。高破案率光环并不利于国家综合评价各地治安现状,严重误导治安政策决策。更严重的是,一些地方为了追逐“破案率GDP”,大行虐囚、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违法之道。杜培武、赵作海等冤屈者,尽管为数甚少,却严重影响司法公信。
正是出于以上原因,公安部在2011年2月下发意见禁止将“罚没款数额”、“行政拘留数”、“发案数”、“劳动教养数”、“破案率”等作为绩效考评指标。今年6月,公安部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将更多不合理指标列入“黑名单”。本次河南公安的新措施既是对上级文件的积极响应,更是对刑事案件规律的重新自审、理性回归,值得更多地方效仿。
我们还须认识到,考评指标也须遵守“破立结合”的原则,破除不合理的指标,建立更科学的考评。“发案少,次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这是公安部制定的总体衡量标准。而对于后三项最有发言权是当地群众,因此,在指标中引入群众满意率、公众安全感是大势所趋。让考评和制度挂钩,与群众满意直通。
□舒锐(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