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教育厅财务处副处长兼审计处处长的冯哲,14年间受贿58起,案值249万余元。如果算上不明资产及名下其他财产,这个数字可以膨胀到近2000万元。日前,洛阳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冯哲案原判,判处其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14年、9处房产、4个假身份证、千万家底,这是冯哲受贿入刑的几个关键数字。从职务来看,一个教育厅处级干部,能在十几年内持续不断地接受贿赂,并且累积达到千万数额,实在令人咋舌。
由于涉及的具体事项过多、人事变动复杂,办案人员光是赴全国各地调查取证就耗时近一年,相关材料装订了22本卷宗,共计4000余页。问题如此之多,证据如此之多,除了“证实”冯哲手握巨大实权之外,也提出了一个问题,难道在长达14年的时间里,冯哲就没有露出半点马脚?
仅仅在几天前,对于腐败问题,各界目光主要集中在甘肃华亭、安徽萧县两地前县委“一把手”相继落马上。虽然两县偏安各方,却有着惊人的相似——以“一把手”为首收受贿赂,形成覆盖整个县委、县政府、乡镇机关的“行贿买官”网。其表现出的一锅端式的“窝案”腐败,被视为是“一把手”权力无限、不受监督的产物。
把“一把手”一手遮天的结论放在冯哲身上显然与事实不符。不过,恰恰是冯哲的非“一把手”身份,说明目前的腐败问题,已经不仅是不敢监督、没有监督的问题。一方面,“一把手”独撑大局,客观上掌握着一级政府的各项资源调配权,确实难以让监督机制发挥作用,即通常所说的不敢监督。但另一方面,冯哲案所呈现的情况则是,即便受贿者身份地位改变了,也不是没有内部监督机制,可这些都不意味着有效监督的确立。
虽然这两类腐败案件,无论从特征到具体行为上都有着较大差别,但从监督“失灵”层面,它们又共同地指出了当下官场文化里的重大问题,对腐败的无视化和腐败的利益同盟化,很多时候,两者相互作用。
权力过分集中、权力不受约束,追溯腐败成因,固然是贪渎的首要因素。具体到个案,像冯哲案中,审计处长身兼财务处副处长,管理设置之乱是滋生腐败的温床。然而,只要监督到位,前述“先决条件”并不必然导致腐败。可现实是,大多数情况下,内部监督形同虚设。
实际上,当下的权力系统格局,老早“确立”了各部门甚至各岗位的权力范围,而后者又与一定寻租空间对应。哪个部门甚至具体到哪个人有没有权,相应官员、公职人员的生活水平与收入是否相符都不难察觉。但从官员落网的方式上,内部监督的比例极小。
两种心态造成了这些现象,一种是井水不犯河水,抱着平时也在打交道的“同袍之情”,抑或见怪不怪的心态,压根不会往揭发监督上想。一种是华亭、萧县这类窝案,自上而下的腐败,没有人可以独善其身,以至于有些参与者最初的动机不过是为了不脱离“组织”。
不管出于哪种原因,这种对腐败行为敏感度低、宽容度高的不正常官场文化,的确为包庇、掩盖,乃至腐败泛滥创造了更大的空间,反腐败要有制度建设,也不可忽视官场文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