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养老并轨”一样,“延长养老缴费年限”也成为养老改革方案设计中一个“没有悬念”的共识,应该说,这本身同样也是一个“没有悬念”的事情。因为一方面,目前我国养老保险最低仅15年的缴费年限,确实显得太过偏低,明显缺乏长远的制度可持续性。正像有专家曾质疑的,“最低缴费15年,(女职工)到了50岁就可拿退休金,活到75岁,那就是拿25年的养老金。交15年,拿25年,这个制度可持续吗?”而数据显示,欧美等发达国家养老缴费年限一般大都在40年左右。
另一方面,从合理配置缴费负担角度看,相比一刀切的“延迟退休年龄”,适当“延长养老缴费年限”也显得相对更为公平和现实可行。很明显,让一个20岁参加工作、缴费40年的职工,与一个45岁才开始缴费、仅缴费15年的职工,同时享受养老金待遇,进而按同样标准“延迟退休”,势必十分不公平。既不利于确保“贡献—待遇”间的公平均衡,也不利于鼓励人们积极主动地“多工作、多缴费”。
但在强调“延长缴费年限”合理性的同时,也应看到,就改革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完善其“顶层设计”而言,这一“延长”固然合理,但实际上又不是一个值得过分看重高估的关键问题。首先,在现实生活中,仅缴费15年便领取养老金的职工,事实上并不多见。“大部分人的实际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小”。因此,“延长养老缴费年限”所起到的主要是一种兜底作用,如果不大幅延长到像欧美国家那样的40年,实际上并不会产生太大的“增加缴费”效果。
更重要的是,必须意识到,在“人口老龄化加剧”、“养老保险长期支付缺口巨大”的背景下,要想确保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长远可持续的健康运行,既能供给足以实现体面养老的养老金待遇,又能合理配置养老缴费负担、不过分加重职工和企业的缴费负担,无论“延长缴费年限”还是“延迟退休年龄”,其实都并不是最关键的问题所在,也并非眼下最紧迫的当务之急。而关键的当务之急是,在设计职工和企业如何缴费的同时,还必须从制度上不断强化政府之于养老保险的公共投入责任,拓展和丰富养老保险在“缴费”之外的公共资金来源。要知道,养老保险并不只是一种纯粹个人和企业责任,也是一种政府须兜底的公共责任。
而长期以来,我国养老保险之所以存在巨额空账、面临长期支付缺口,根本原因并不主要在于“缴费年限太低”、“退休年龄太早”,而在于,政府的公共投入太少、欠账太多。这诚如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曾指出的,“养老金存在巨额债务缺口,实际上是长期以来政府财政对社保投入太少累积而成的”,“要解决养老金缺口问题,应该加大财政投入或者划拨国有资产”。数据显示,我国政府社保投入仅占财政的7.5%,远低于德国的55.5%,美国的30.2%。